泸县《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知》的解读
为促进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全县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及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
二、主要内容
(一)《通知》对泸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作了明确划分。
(二)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拆除。
三、适用范围
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区域。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罗万宣
联系电话:0830-8192978
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