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贯彻落实〈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泸县县城建成区,农村地区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制定。任务期限为2023年底、2025年底、2035年底,三个时间节点。
二、总体工作目标
2023年底,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实现100%全覆盖,县城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0%以上。2025年底,全县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2035年,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规范运行,全县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全省一流,居民普遍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强化《条例》贯彻落实,不断推进我县绿色低碳发展,提升我县环境品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明确各时间节点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对《条例》中22条重点法条进行细化,列出61条具体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及有关工作时限。
(四)保障措施
从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三个方面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保障工作。
四、特色制度
(一)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主体明确的原则,划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按照《条例》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投放日常管理制度,规范配置不同场景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做到责任区入户宣传全覆盖。
(二)定点投放制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推行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实施方案》中明确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持续推进“楼层撤桶+定点投放+定时开放+定人督导”分类投放模式,并提出县城投放点改造目标。
(三)督导员制度。《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实施方案》中明确要建立督导员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日常督促、指导和检查,提高督导员履职能力,对首次上岗督导员进行培训。拓宽督导员来源渠道,鼓励党员、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等成为义务督导员。
解读机关: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赵中
联系电话:0830-818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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