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自规局 发布时间:2021-10-21 10:30:38 【字体:

《泸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泸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结合泸县实际进行了细化规定,在遗留问题处理程序、遗留问题类型及处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进一步化解处置我县“问题楼盘”与规范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办证,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化解处置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的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20〕276号);

(七)省、市相关不动产遗留问题解决措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泸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遗留问题处理程序、遗留问题类型及处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全文共六十一条,主要规范不动产遗留问题解决程序,明确在解决遗留问题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对上级已明确遗留问题解决措施的规定,从实际操作层面进行细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明确的问题,在合理层面进行明确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章内容包含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范和调整的范围,明确存在权属争议、可能损害第三人权益、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应当在解决争议、消除损害第三人权益可能和接受行政处罚后再列入本办法处理范围。以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明晰责任、以民为本以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处理基本原则;明确机构设立、处理遗留问题过程中各县级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的职责。

(二)遗留问题处理程序。

本章主要是规范处理程序,提高效率,确定申请受理、项目会审、手续完善、登记发证为遗留问题处理的基本程序。

(三)遗留问题类型及处理。

本章共九节,主要针对我县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分以下九种类型细化处理办法:

1.缺失手续办理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根据情况,采取政府指定、承继单位、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确定代办主体。

2.用地手续不完善。按照我县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3.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通过“证缴分离”原则处理开发企业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问题,将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的转移登记与向开发企业追缴欠缴税费和拖欠相关价款问题分开处理,并明确在处理遗留问题过程中各部门职责。  

4.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细化未通过规划核实情形的处理方法,明确项目可部分核实和验收以及一定条件下经批准后可按现状核实。

5.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细化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中消防、建筑质量等方面的处理方法,明确在补办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竣工备案时的条件和应提供材料。

6.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明确细化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房地信息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7.宗地及房屋合并、分割。细化宗地及房屋合并、分割过程中土地用途、性质、出让期限、权利人等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8.历史久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对历史久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如国有资产、个人自建房等按照历史上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节点划分时间段分别处理,对无规范管理、无法律法规规范的时间段且后期无违法行为、房屋为安全可正常使用的认定为合法。

9.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明确重大疑难问题另行研究处理。

(四)监督检查。

本章主要是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杜绝在处理过程中“推、拖、绕”,依法依规,提高处理效率,坚守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和质量安全合格的基本底线,对不得将遗留问题的处理为违法行为兜底、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五)附则。

本章主要对办法解释权及施行日期、有效年限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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