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县城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63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泸市府发〔2021〕2号)精神,有序推动泸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促进城市有机更新和公园城市建设,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泸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总体要求、改造主要任务,提出了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要求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组织保障。
三、改造范围
将县城所在地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散居住宅楼栋)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已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征收或征地拆迁的小区、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小区和城中村不属于城市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四、改造内容
基础类:包括小区内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小区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完善类: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无障碍、养老、停车泊位及充电设施、电瓶车集中停放点、智能快件箱、智能信箱包、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建筑功能提升。
提升类: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幼、助餐、家政保洁、便民菜市、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五、资金筹措使用
《实施办法》按照“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居民共担”的原则,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市场多方筹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建立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
六、实施步骤
项目储备、落实主体、成立改造组织、组织宣传发动、开展方案设计、精简审批流程、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组织项目验收。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