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对《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职能交接期间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泸县府办函〔2020〕57号)进行修善,修善后的政策名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涵盖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明确职能、审批标准、规范流程、过程监督、信息管理、动态监管、加大保障和明确时效等8个部分。进一步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主要职能职责。
三、《通知》与原政策内容主要变化
(一)调整县级部门职能职责
按照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能分工,同时增加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能职责,明确交通、公安、林业、水务、电力、燃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进行审核指导。
(二)明确镇(街道)职能职责
《通知》在原政策上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由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专职负责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3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三)修改了相关依据
《通知》将原政策的审批标准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政策的要求执行。如果部、省对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有新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更加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标准。
(四)增加了审批监管
《通知》将原政策的审批流程中新增了《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实地审查记录表》、《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实地丈量批放记录表》和《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备案表》,更加完善“三到场”的过程监督,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执法权下放镇(街道)做出相应调整,更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五)加大保障力度
《通知》新增加大保障中增加了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条件和强化工作考核。明确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提出加快我县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镇(街道)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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