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减税降费措施,依照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完善配套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切实减轻我县企业负担。
二、制定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文件精神:“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特大城市112元,大城市65-85元,中等城市30-45元,小城市12-35元。”
三、征收对象是哪些?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是县城规划区、各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以及规划区范围外的各类产业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收标准是多少?
按照建筑面积3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五、征收时间节点?
建设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前缴纳配套费。
六、征收单位有哪些?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配套费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征收。
七、申请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基本情况后,行政主管部门再转报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申请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减免的由单位领导在配套费减免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并将结果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提交配套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八、配套费的用途是什么?
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九、配套费监督机构?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十、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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