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进程,参照《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69号)、《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川办发〔2019〕5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泸县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泸县府发〔2016〕58号)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政策名称为《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涵盖专利、商标、地标的政策扶持内容,将知识产权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改革真正落到实处。《办法》分为七章,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是泸县每年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促进等工作,主要包括授权专利补助、知识产权项目扶持、专利产业化补助、企业知识产权创牌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及维权援助建设等。《办法》对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高效使用、全面提升县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办法》与原政策内容主要变化
(一)调整了专利资助范围。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若干意见》的要求,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制定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的政策导向。《办法》取消了对专利受理阶段的资助政策,仅对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资助,《办法》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事业单位授权的专利资助力度。
(二)调减了授权专利资助的额度。
《办法》对授权的专利资助额度做了如下调减:发明专利调减到3000元每件(原政策受理和授权资助共计65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调减到1000元每件(原政策受理和授权资助共计20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调减到300元每件(原政策仅对授权资助500元每件)。对国外授权专利资助额度也做了相应调整。获美国、加拿大、欧盟及英国、日本、韩国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补助每件20000元(原政策对国外授权专利资助30000元每件),上述国家或地区设有实用新型专利的,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助每件6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补助每件3000元;获其余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补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补助每件3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补助每件2000元。同一发明创造获国外多个国家(地区)专利授权,最多补助3个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
(三)加大了知识产权产业化补助力度。
《办法》在取消专利受理补助、调减授权专利补助标准的同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对县级知识产权项目立项资金由原来的最高10万元增加到20万元;原泸县专利奖(《办法》将“泸县专利奖”修改为“专利产业化补助”)奖励资金由原政策的最高10万增加到20万元。
(四)新增了商标、地标以及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创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等方面的奖励政策。
《办法》新增的奖励政策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
1.对新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20万元补助。
2.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含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10万元补助。
3.新注册成功的国际商标(含港澳台),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商标获国外多个国家(地区)注册的,最多补助2个国家(地区)。
4.首次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5.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6.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7.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县内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8.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展。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地在泸县且税收关系在县本级财政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