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县农林局 发布时间:2018-09-25 17:51:00 【字体:

为了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加快发展,2018年9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泸县府办发〔2018〕17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泸市府办发〔2017〕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支持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意见》。

二、《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全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5%以上;适度规模经营率达28%以上,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大力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围绕大力支持发展种养大户、发展家庭农场、壮大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服务型龙头企业、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等五个方面进行培育和发展。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加大培育发展和指导服务力度,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

(二)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开展创新服务等4个重点领域。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重点,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为目标,实施区域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

(三)完善配套扶持政策。主要从财政、用地用电、税收、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等五方面落实扶持政策的文件,明确落实措施和具体办法,确保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典型示范、建立奖惩机制三方面的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评。

 

泸县农林局

2018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