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5〕19号
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泸县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 施 办 法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6条措施》(泸市府办发〔2014〕46 号)和《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4〕58 号)要求,为尽快落实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投资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课税,不得违反规定提前预征。
(二)对县城规划区内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可以在预售许可之前缴纳50%,竣工验收之前全部缴清。
(三)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强土地储备,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将城市规划扩建新增土地、无使用权人的存量土地依法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对因企业原因未按合同要求使用或无力开发的土地,已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采取延长动工时间、协议有偿收回等方式依法处置。
二、支持融资需求
(一)重点支持二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积金贷款,公司自有开发项目建筑主体施工达50%(含)以上,并达到该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住房公积金可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二)对开发企业资质好、房屋性价比高和销售前景好的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开发企业征信良好的,开通信贷绿色通道。政府有关部门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洽谈,建立银企沟通机制。
三、支持住房需求
(一)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在泸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该商品房尚未交付入住前,购房人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读初中或小学起始年级,可凭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在该商品房所在区域统筹安排入学;对中途需要转入该商品房所在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若该商品房所在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学位空缺,则可优先转入,若无学位空缺,则视为随迁子女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二)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货币化安置,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将开发企业合适的可供房源纳入安置房房源,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自主购买安置。
(三)积极探索政府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程序采购或收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房屋买卖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四、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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