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8-02 15:23:16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3〕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2013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有效遏制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2013年继续在全县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泸州”主题教育活动,以深入开展泸县“凝神聚力谋发展、同心共筑泸县梦” 为契机,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积极探索区域环保新道路,努力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燃煤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快推进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二)集中开展涉重金属及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必须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三、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研究确定全县整治重点,调整充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至10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于8月中旬集中开展一次重金属企业、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和集中整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专项检查要分别形成专项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问题。

(三)总结阶段(10月30前)。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上报《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协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今年各镇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要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大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制定节能减排规划,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经济和信息部门要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能,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今年重点淘汰落后产能中煤炭开采、炼焦、玻璃制造、砖厂等企业,引导先进产能置换落后产能。

司法行政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住建和城乡部门要认真开展城市建筑噪声和建筑扬尘的污染防治,从严审批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的维护和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事项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洗选厂。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监管。

各个部门要形成统一协调的联合检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联合监督检查,强化整治成效。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定期开展检查,同时加大对投诉举报所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镇进行重点督查,对地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三)明确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并约谈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四是对整改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责令停产或关闭。

(四)加大信息公开,强化舆论宣传。要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三是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四是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附件:2013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2013年泸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喻 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万绪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练宝田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黄晓冰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苟清武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张华琴 县司法局副局长

朱俊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游  华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邵龙波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  梅 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

曾  俊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游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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