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春节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2012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各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做好2012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责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加强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投资促进、财政、工商、交通和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做好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全面排查,加大处理力度
各镇要在前期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再次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逐一清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并将清查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和调解处理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解决处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
三、抓住源头,落实清偿主体
各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抓住源头处理工作,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镇政府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资,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四、增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各镇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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