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泸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驻镇人员管理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12〕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泸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驻镇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服务民生作用,根据中共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泸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的批复》(泸县编发〔2012〕56号)文件规定和2012年8月3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镇人员的管理:实行以镇政府管理为主,其工作由镇政府按照本镇同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
二、驻镇人员的考核:实行以镇政府考核为主;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共同参与。
三、驻镇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工作经费和奖金福利等待遇:工资、津补贴、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直接下达预算到各镇政府;驻镇人员工资、津补贴由各镇政府负责发放,工作经费按照本镇同类事业单位预算标准统筹安排,奖金福利等待遇按照本镇同类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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