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3〕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对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努力推动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13〕27号)和《关于印发〈泸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函〔2013〕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岗位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和稳定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促进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政策与就业政策相互协调,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在着力六个突破、力争四年翻番中培育壮大产业,在实施“两化互动强县,文化旅游兴城、产业兴村富民”战略中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二)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初创小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2给予不超过1年的岗位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凡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半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扶持创业新兴业态和项目,实现多形式就业。支持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其从业人员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对在数字出版、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家政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新创办的企业,以及组织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合作社等,以其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予以适当奖励。
(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凡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应当择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专职人员、培训监管员、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员,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五)着力稳定就业岗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积极探索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努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全力实施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紧紧围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为目标,以“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龙桥生态园”建设为载体,鼓励、支持和引导城乡劳动者不拘形式、不限规模自主创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等七类人员初次创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政府搭台、全民创业”的理念,大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自主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带富民,以创业谋发展,形成遍布城乡、覆盖千家万户的全民创业新格局。
(二)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自有住房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五)加强创业园区建设。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城乡劳动者进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园”、“龙桥生态园”创业。对入驻园区的创业者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和创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归雁经济,着力打造县镇互动特色农民创业园区,做强酒业支柱产业,培植机械、医药两大优势产业,提升能源、建材和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做强畜牧、水产、水果“一体两翼”优势产业和花卉、食用菌等特色产业。打造“G321+万得路“V”形新农村建设示范带,重点对省级龙脑生态农业新农村示范片,连片发展主导产业。实施品牌强企发展战略,做大扶强省市级龙头企业7家,创建省市合作社示范社45家,打造知名品牌2个、著名品牌1个。
(六)加强创业培训工作。将创业培训覆盖到有创业要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报名前2年内创业的人员,鼓励其到定点机构参加一次免费培训。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为重点,开展“提升创业能力专项行动”。现有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为创业培训提供保证,对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其学员培训结业通过质量评估合格,按参培人员合格数给予800元/人的补贴;其学员培训结业后一年内创业成功的,按2000元/人给予创业成功补贴。
(七)完善创业奖励激励政策。将创业补贴对象扩大到在本县辖区内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成功满1年不满2年、吸纳安置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招聘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奖励政策按照泸市财社〔2011〕6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创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吸纳就业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工商注册专业从事创业服务的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创业服务部门及机构、经县以上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评审的有关组织,通过政府购买创业实训、IYB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大赛等创业专项活动项目或创业服务成果的形式,对创业专项活动项目实施者或创业服务成果拥有者,根据项目实施难度、项目实施者利润、促进创业效果等因素给予补贴。
三、加强培训促进就业创业
(一)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重点是新成长劳动力和青年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对新录用人员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开展岗前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高级工260元/人、中级工205元/人、初级工150元/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大规模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以参加失业保险为核实依据),从取得中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中级工按每人500元、高级工按每人1000元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职工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给予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个人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各镇要按照泸县府办发〔2013〕114号文件要求,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行政村至少聘用1名专职或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县财政要按照(泸市府办函〔2008〕190号)文件规定,将每年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健全创业服务平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县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和创业项目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服务专栏,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对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专家可按每人每次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各镇要组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将辖区内单位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登记到位,准确掌握其就业失业状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做好就业失业基础数据的监测和交流,加强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要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和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服务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用法、守法能力,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就业登记率,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就业促进和援助行动,帮助困难群众就业增收。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且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我县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认定的,按不超过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对企业(单位)按规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助,就业见习不超过12个月。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促进就业创业的领导责任,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县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共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
(二)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县、镇财政要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扩大就业专项资金规模。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加大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适时举办创业大赛,积极组织“创业明星”、“创业标兵”评选活动,全力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泸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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