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1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泸县“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
泸县“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
为顺利推进我县“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1〕40号)和《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发〔2011〕4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二、对未完成本系统、本部门及所牵头负责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三、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组织处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县监察局、县节能减排办等部门根据有关举报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问责决定的执行并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报告或提出问责建议机关反馈。
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问责制度和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制度。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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