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粮食执法监督自查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粮食执法监督自查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6〕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意见》(泸县府发〔2016〕2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粮食购销市场秩序,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优化粮食市场环境,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粮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2016年9月18日——2017年1月31日
二、自查内容
(一)粮食经营企业(含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等)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粮食经营户收购资格审查及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三)粮食经营企业、粮油加工作坊等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自查重点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存在“打白条”以及代扣、代缴各种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是否存在虚开收购凭证、虚报收购数量等违规行为。
(二)粮食收购者运输的粮食是否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存储粮食是否与可能对粮食生产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粮食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是否存在以陈顶新等违反政策纪律行为。
(三)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五)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存在对短斤缺两、操纵价格、压级压、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经营行为。
(六)粮食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七)按属地管理原则,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相关措施、责任是否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粮食局牵头,县发改、县食药监、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粮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赵德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抓好具体日常工作落实。
(二)严格执法检查。县粮食、县发改、县食药监、县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深入开展粮食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检查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依法依规处理,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各村(社区)显著位置张贴各级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开展好辖区问题排查工作,督促粮食经营者完善措施,做好粮油收购有关工作,并于每周五下午4点前将信息收集情况(附件4)报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赖德章;联系电话:8196385 )。
附件:1. 泸县粮食加工企业(厂)名单
2. 泸县粮食转化用粮企业(办证)名单
3. 泸县粮食经纪人名单
4. 泸县粮食流通工作自查登记表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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