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4 发布时间:2016-09-13 09:53:38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6157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县级各部门:

《泸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3


泸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办)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起    草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

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重复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或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起草,涉及多部门且综合性较强的,也可由县政府指定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十条  起草部门书面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单位应当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因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需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听证会代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发表意见,不同意见之间可以质辩;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查并经起草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起草部门领导签署报送县政府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内容和措施、有效期等);  (四)合法性论证情况(附起草部门法制审查意见);  (五)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和理由(附征求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  (六)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需要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范性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复印件。

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应当如实记录分歧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报县政府裁决。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起草部门报请县政府出台的文件进行审查,经县政府办公室初步认定属规范性文件的,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审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是否齐备;

(二)材料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报送审查的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的,县政府办公室应退回报送审查的材料,由起草部门补充完备后再行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起草程序。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未按规定的起草程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研究论证、征求意见,未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退回报送审查的材料,告知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合法性论证、征求意见、协调重大分歧意见后,重新报送审查。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照抄照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议退回重新起草。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规范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议暂缓出台。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制定发布后难以实施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议不予出台。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以下情形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议不予出台:

(一)主要内容不合法的;

(二)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权限或超越权限的;

(三)规范性文件未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的。

规范性文件草案具备前款情形,有修改必要和可能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出修改建议,由起草部门修改,或与起草部门协商修改。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的形式、内容,且制定程序和内容合法的,应当提出可予出台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

(一)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征求意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二)对主要问题,可以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意见;

(三)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

(五)就重大分歧意见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参加的协调会议。

                  第四章  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县政府领导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合法性审查报告。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可就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审查稿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按规定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发文、公布工作由起草单位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案:  (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也可以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第三十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以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在文件制发之日起2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还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或协助。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违反《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废止的,根据职责权限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分歧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县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向县政府反映的,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确认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改正,可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报县政府同意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县政府网站上全文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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