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县府地公〔2023〕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泸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县太伏镇永利村1、3、4、5、6组、永利村村集体,新石村5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泸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泸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8196325。
特此公告。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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