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泸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2.3镇(街道)减灾委员会
4.3信息发布
8.3 预案管理
9附件
9.1 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9.2 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9.3 泸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讯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泸县减灾委员会
泸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相关领域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分工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国资和金融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武警泸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等。
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泸县减灾救灾专家组
县减灾救灾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 镇(街道)减灾委员会
镇(街道)减灾委员会参照县级减灾委架构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及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相关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出现的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接到报灾害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行业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害信息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在每日8:30前将辖区内出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日9时前将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1.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县应急局应在接到各镇(街道)核报数据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评估。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建立台账。县应急局在灾情稳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报刊、广播、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含失踪人员)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600户)及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及以上,或20万人及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启动县级一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事发当日每2小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请求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12 小时内调运到位)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组织做好管养道路的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做好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交通运输保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务局组织指导灾区水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督促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县科协负责推荐提供科技资讯建议的科技专家,协调科技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应急测绘。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事故中生态破坏应急处置、环境污染检测、统计工作,组织对灾区生态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学校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县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国网泸县供电公司、国网泸川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开展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涉事镇(街道)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泸州银保监分局泸县监管组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时,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成立群众安置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群众安置组组长由县应急局负责人担任,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参加会商研判并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协调调度相关装备、物资等资源;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做好属地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毁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负责制定属地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救助政策;接受、下拨、指导发放中央、省、市、县应急救援处置款物;指导协调属地镇(街道)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属地镇(街道)价格稳定;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或授权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含失踪人员)及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及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400户)及以上,3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及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及以上、2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启动县级二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县长、下同)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事发当日每2小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请求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12 小时内调运到位)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组织做好管养道路的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做好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交通运输保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务局组织指导灾区水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督促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县科协负责推荐提供科技资讯建议的科技专家,协调科技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应急测绘。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事故中生态破坏应急处置、环境污染检测、统计工作,组织对灾区生态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学校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县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国网泸县供电公司、国网泸川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开展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涉事镇(街道)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泸州银保监分局泸县监管组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时,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成立群众安置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群众安置组组长由县应急局负责人担任,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参加会商研判并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协调调度相关装备、物资等资源;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做好属地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毁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负责制定属地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救助政策;接受、下拨、指导发放中央、省、市、县应急救援处置款物;指导协调属地镇(街道)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属地镇(街道)价格稳定;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或授权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含失踪人员)及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及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及以上,20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及以上、10%以下,或5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启动县级三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分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视情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国网泸县供电公司、国网泸川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5)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泸州银保监分局泸县监管组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县或多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含失踪人员)及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及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40户)及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及以上、5%以下,或1万人及以上、5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报告。启动县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及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视情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根据县级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及以上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局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人民政府为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县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镇(街道)救助工作方案和统计的救助人员台账,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提交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局根据各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结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部署,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县应急局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展房屋验收工作,并完善房屋验收手续。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市、县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县、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县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经济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街道)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配合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协助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2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 等级 |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间数值有“含”包括本数,无“含”未包括本数)。 | 审批人 | ||||
死亡人口 (人)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万人)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间、户) |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 |||
占农业人口比例 | 人口(万人) | |||||
一级 | 10及以上 | 2及以上 | 3000间或600户及以上 | 20%及以上 | 20及以上 | 县减灾委主任 |
二级 | 5(含)~10 | 1(含)~2 | 2000间(含)~3000间, 或400户(含)~600户 | 10%(含)~20% | 10(含)~20 | 县减灾委副主任 |
三级 | 3(含)~5 | 0.3(含)~1 | 500间(含)~2000间, 或100户(含)~ 400户 | 5%(含)~10% | 5(含)~10 | 县减灾委办公室 主任 |
四级 | 1(含)~3 | 0.1(含)~0.3 | 200间(含)~500间, 或40户(含)~100户 | 1%(含)~5% | 1(含)~5 | 县减灾委办公室 副主任 |
启动条件 调整 |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
9.3泸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位(部门) | 值班电话 | 传真 | 备注 |
县纪委监委机关 | 8192842 | 8192842 | |
县委宣传部 | 8130841 | 8130841 | |
县人武部 | 8181809 | ||
县发展改革局 | 8192852 | 8192852 | |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 8191997 | 8171505 | |
县教育体育局 | 8192894 | 8181881 | |
县公安局 | 8182110 | 8195426 | |
县民政局 | 8192174 | ||
县司法局 | 8192654 | 8192654 | |
县财政局 | 8180221 | 8180221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193026 | 8191558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8132182 | 8187400 | |
县交通运输局 | 8180836 | 8180836 | |
县水务局 | 8171973 8171974 | 8172542 | 非汛期 和汛期 |
县农业农村局 | 8192075 | 8192075 |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8196617 | 8393310 |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8192546 | 8192546 | |
县卫生健康局 | 8130783 | 8188192 | |
县应急局 | 8130666 | 8291999 | |
县审计局 | 8192124 | 8192124 | |
县市场监管局 | 8182527 | 8170692 | |
县统计局 | 8180565 | 8180565 | |
县国资和金融局 | 8135387 |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8298713 | 8873197 | |
县生态环境局 | 8189778 | 8189778 | |
县气象局 | 8192576 | 8192576 | |
武警泸县中队 | 8895361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8195338 | ||
县综合联动指挥中心 | 8190119 | ||
团县委 | 8192847 | 8192847 | |
县科协 | 8192848 | 8188262 | |
县红十字会 | 8689046 | 8689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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