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县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县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泸县府通〔2022〕5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函》(泸环委办〔202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全市森林防灭火等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实施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起,泸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各项工作。
四、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
五、凡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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