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泸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泸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财政管理和工程经济的角度出发,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投资项目)的预(概)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先评审后编入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建设、先评审后拨款的财政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财政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同类工程项目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的造价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投入的建设项目;
(五)国外贷款、援助或社会捐赠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六)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七)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八)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
(九)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规模标准:投资预算金额在50万元(特殊项目,如杆管线迁建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
(二)项目预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与任务委托。
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编制施工图预算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评审申请;
2.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建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预算评审通知。
(二)资料准备与移交审查。
1.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并配合评审工作;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自收到项目预算评审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补充完善;符合评审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依规开展评审。
(三)任务实施与定案批复。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4.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5.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有资质机构设计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方案时,应科学分析各方面因素,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方案进行充分比选,力争采用工程量最少、技术最先进及经济最合理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时,可按各专业工程预算编制规范规定计列暂列金,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部分专业工程因建筑设计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要求需二次深化设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选用了特殊材料或设备等原因暂时无法确定造价的,可设置暂估价,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力求与设计的标准相一致。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分别标注暂估价中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采购分包方式、总包服务费率以及结算方式;采购分包方式由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10%。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间:
(一)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二)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三)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四)1亿元(含)以上特大型项目,特殊复杂的项目,评审时间视具体情况另定(应当为50个工作日以上)。
财政投资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评审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结论征求项目建设单位当日。评审时间不包含因业主补充完善资料而耽误的时间。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提供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支出预算获得批复的文件;
(二)有资质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含施工图审查机构签发的审查意见和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回复);
(三)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涉及项目提供);
(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土石方开挖工程量测绘报告(涉及项目提供);
(五)有资质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资料;
(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七)特殊材料、设备购货合同(涉及项目提供);
(八)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涉及项目提供);
(九)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变更项目除提供本条(一)至(八)所涉及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所涉及资料: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含施工组织设计);
4.工程施工合同;
5.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6.工程变更批复文件;
7.已完工程隐蔽签证记录及工程计量核定文件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七)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八)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财政投资项目依法发包前,因规划调整、变更方案及国家政策改革变动等因素,导致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不再适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门重新评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追加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仍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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