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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2-09 09:10:23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924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9126日       


 

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等政策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医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泸州国家高新区医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有关要求,经泸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泸县人民政府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学合理有效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愿意在园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工作者或科研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川渝医药行业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创造出的被公认具有较高的学术和较好的经济价值,市场化前景明显,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扶持资金项目遵循诚实申报、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考核、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原则

 

第五条  资金来源。扶持资金由泸县人民政府每年预算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五年(2019—2023年),共计5000万元。

第六条  扶持资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科研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第七条  使用范围。扶持资金主要支持愿意在园区进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成果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生物医药、化学药、中药、放射性药、院内制剂、医疗器械和保化品等领域的项目。其中,已与园区企业达成攻关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合作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有资金匹配的项目优先支持。组织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相关工作经费在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医药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管理体制实行使用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按照政府引导、重点培育、科学决策、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决策程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申报、筛选、评审、监管;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议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园区管委会会同泸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是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划拨,参与项目立项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是科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园区管委会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及后续监管工作;中标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资金协同监管。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方式。园区管委会每年发布《泸县人民政府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人必须承诺申报项目成果落户园区转化,申报项目须能在2—4年结题并提交成果。项目经评审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额度。生物医药、化学药、中药、放射性药、院内制剂类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100万元;医疗器械类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50万元;保化品类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20万元。优质项目可滚动支持。

第十四条  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专项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团队或个人)应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较好的信誉。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单独或联合园区企业申报项目。

(二)每个项目负责人(团队)每个年度项目限申报1项,目前承担有扶持资金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团队)不得申报本项目。

(三)指南编制专家不得申报当年年度扶持资金项目。

(四)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申报指南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泸县人民政府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包括申请人和团队成员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技术先进性或创新论证、市场前景分析、项目风险、项目预算、获得科研经费情况、扶持资金申请额度、项目计划任务书等)。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共同签署的科研成果自愿落户园区产业转化承诺书。

(三)项目负责人自愿签署项目预期成果未在园区落户转化缴纳所获得政府扶持资金额度的10倍违约金承诺书。

(四)项目所在单位出具的项目推荐及担保证明。

(五)扶持资金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立项。园区管委会收集项目申报书,联合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排序,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情况提出立项建议,并报县政府审定,审定后的项目名单在泸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项目立项文件由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联合发布。

第十七条  签订任务书。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项目任务合同书,资金使用承诺书,科研成果自愿落户园区承诺书。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提交验收申请资料,同时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合作协议约定移交项目科研成果。由园区管委会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承诺制度。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达到任务书要求的,出具合格结论;对验收未达到任务书要求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年内(从得出验收结论当日起计算)整改到位。整改后达到任务合同书要求的,验收合格;仍达不到任务合同书要求的,验收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团队成员,从验收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团队或个人)需要对项目的技术路线、进度、预算等进行调整,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科资〔20193号)要求办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并经批准撤销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泸县相关单位移交项目研究阶段性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资金使用承诺书,科研成果自愿落户园区承诺书签订后,县财政局按照任务合同书约定进度,划拨项目资金。

 

第五章  后评价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和县财政局对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和绩效评价,在项目结题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项目的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价,应及时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对已结题的优质成熟项目优先推荐产业基金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其团队入驻园区后可以参照《泸州医药产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等扶持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个人等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扶持资金的,园区管委会和县财政局将无条件撤销对该项目支持,限期收回扶持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等相关司法机构。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套取、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及团队成员发生失信、侵权、欺诈、贿赂等行为时,取消3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信用评价体系相关机构和申报人所在单位。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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