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2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已通过泸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 “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加快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度,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送审稿)〉审核意见的函》(川发改西部函〔2021〕9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 “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下称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泸县纳入《 “9·16”泸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下称《实施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按照投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和地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财政性资金、利用国外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含国家补助资金但企业自有投入占绝大部分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与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权责明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全程监督”原则,确保科学重建、阳光重建。
第五条 落实灾后恢复重建责任。泸县“9·16”地震恢复重建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重建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县重建委下设12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对组内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作负责,对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推进承担主体责任,实行组长负责制。
落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业主负责制,各项目业主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由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监管责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涉及灾后恢复重建的镇(街道)负责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的征地拆迁、组织群众参与、协调村两委、保障施工环境等工作,对农房重建负主体责任,对由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落实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全面落实灾后恢复重建“一个项目工程、一名县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个工作方案、一个责任主体”工作推进监督机制,全力实现“工作有重点、推进有方案、问效有主体、追责有对象”的“四有”工作目标。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实行空间规划管控。在县重建委统筹指导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程序优化城镇空间规划,参与地灾治理、房建市政、交通、生态等项目规划设计,探索推行“多图联审”“多规合一”等工作运行管理机制。
第八条 加快项目要件办理。在县重建委统筹指导下,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优化内部办事流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时办结。特殊情况实行承诺制,非要件材料可容缺后补。
第九条 落实各项用地政策。对于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在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且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可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办理用地手续,项目业主于取得用地手续次日起6个月内补齐用地手续资料;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取得,其中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取得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城乡规划应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进行优化调整,项目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采取先审批后调整规划的方式。
第十条 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含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相关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会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初步设计(含概算)通过与否的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对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抢险救灾工程不受金额限制)。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加快财政投资评审进度。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全面进行投资评审,实行限时审结制。
第十二条 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并配合有关镇(街道)加快灾后恢复重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进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国有土地征收工作。项目业主要落实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等建设条件,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保障,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调整程序。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当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所属县重建委工作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县重建委同意后,按相关程序调整。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承包人的确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招投标监督职责分工。县级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第十六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招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资质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不招标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建议方案,报县重建委工作组批准同意后确定承包人。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按《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发〔2020〕37号)办理;属于应急工程的,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0〕41号)办理。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项目业主未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关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工期紧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建安工程造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及投标时按综合下浮比例计算确定的费用;超过的项目,设计单位应重新修改设计,修改设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关于项目“代建制”。对没有项目管理能力的项目业主,可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代建,代建费用支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严格投资管理。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应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所属县重建委相关工作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县重建委同意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管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业主应当强化施工现场监控,建立健全施工、监理管理人员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业主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在申请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后,项目业主应先行厘清责任,提出责任分担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经项目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后,严格按照《泸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泸县府办发〔2017〕286号)程序变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体要求。重建资金在遵循重建规划的基础上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受灾损失程度、项目轻重缓急、专项资金来源等因素,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额包干、分类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救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重建资金使用原则。重建资金要统筹安排,整合使用,用于地震灾区急需项目,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重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主管部门是重建资金公开公示主体,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重建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重建资金应当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第二十五条 重建资金申请和审批。中、省、市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已明确到单位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直接下达到相关镇(街道)和县级部门。
其他未明确项目的重建资金,按资金分配方案,报县重建委审批,由县财政局下达相关镇(街道)和县级部门。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向县重建委提出资金申请,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县重建委员会主任、政策制定与保障组组长、项目所属工作组组长签署审批意见,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七条 资金监督。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应当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挤占、骗取、侵吞、贪污、超范围使用救灾资金,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及竣工结(决)算
第二十八条 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依照项目分行业分类实施的规定,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对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气象、规划等组织专项验收后,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应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采取跟踪审计监督方式。审计部门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全覆盖、全过程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项目业主和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履职尽责等内容,及时向县重建委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针对性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决)算。政府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行审计制度。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结(决)算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并按规定将竣工结(决)算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结(决)算及审核、审查工作,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章 重建保障
第三十二条 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各有关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重建资金,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和杠杆作用,创新投融资方式,增强筹资能力,引导市场资金投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用地保障。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尽快制定并落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保障实施方案,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优先保障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重点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申报进度,统筹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增强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条 督查和考核。由县重建办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考核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营造良好项目建设环境。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严厉打击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吃、拿、卡、要、强买、强卖、抢种、抢栽等行为,营造良好灾后恢复重建环境。
第三十六条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指导力度,项目业主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立卷建档,实行痕迹化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形成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程过程管理、工程验收、移交、资金管理、公开评审、集体决策等档案资料,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准确。项目业主应同时将形成的全套档案送县重建办存档。由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档案管理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公示制度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职责。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等执行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监管责任。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投资、工程进度、资金监管等进行自我监督,建立廉政风险评估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八条 履职尽责情况监督检查。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定期、不定期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对县重建委各工作组、各部门、各镇(街道)等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灾后恢复重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执行力不强、效率不高等问题。
第三十九条 智慧监管平台填报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业主应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录入泸县政府投资智慧监督平台,同时将项目批复内容、施工进度计划、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等情况,在施工现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络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加强监督,严肃工作纪律。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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