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12 17:22:09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县府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办法(试行)》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县级部门在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投资概算,负责招投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项目后评价、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研究筹资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编制,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等的监督管理。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用地方案论证、规划方案研究指导和审查,及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策划及方案研究,做好项目储备,并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审计局负责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六)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资料申报和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展、完善工程变更及总投资控制,作为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章  项目储备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省项目资金投向,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投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市县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平台编制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储备专库,并编制三年滚动计划。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各行业编制的三年滚动计划基础上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第七条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后,需尽快开展并完成前期工作。除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外,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决策及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原则,执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县委重大决策三方会审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决策、审核和调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执行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额是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的依据,财务决算批复是投资计划的最终金额,投资计划是财政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下达。上级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上级下达投资计划及时全额转下达,并抄送县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县级资金安排的项目,根据县财政局年度分批资金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分项目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县发展改革局,按泸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审核下达。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经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再按泸县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审定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度,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项目验收等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合并,严禁未批先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都应当依托国家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项目代码管理,凭代码办理后续审批、报建、竣工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可适度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中央、省、市审批的从其规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的依据,有效期两年。

所有非涉密政府投资项目,从审批到综合验收的全过程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办理,同时录入泸县政府投资智慧监督平台。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类处理。

(一)由于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在初步设计时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标准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二)由于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对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和因素考虑不周,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查。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符合要求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水土保持、节能、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修改时间);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项目,按《泸州市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财政评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遵循不经评审不得招标和开工的原则,因工期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边实施边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县政府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报送财政评审。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应提前请县财政评审中心勘查现场,确定即将实施的工程内容,财政评审价仅作为招标最高限价,杜绝以预算评审取代结算审查。

第二十条  预算投资在50万元(特殊项目,如杆管线迁建项目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资料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不全、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未经审批程序超批复投资的项目,县财政评审中心不予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需修改设计和调整投资规模的,由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调整投资规模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变更工程应提供施工图及预算(含预算书及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审批表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及预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预审(含现场踏勘)后进入评审阶段。对金额400万元以下项目15个工作日内、4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20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出具初评意见(不含修改、补充资料时间)。建设单位收到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回复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项目,经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评审中心在评审项目过程中,应现场踏勘进行核实。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项目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编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或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是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文件的编制者、结果的使用者,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约定,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县域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配合进行评标专家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范围为: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投诉。

(三)县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建设,确定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及日常维护单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系统建设;制订建设工程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对招标文件中工程拨款、变更及索赔等与财政资金安排直接相关的条款进行审核。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现金或保函)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收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分工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在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及标后建设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县司法局负责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是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是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按《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达到第二十七条标准的,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的原则,由国有企业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通过县级及以上公共交易平台挂网采购。

第三十条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

符合该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采购人应是法人而非股东;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已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

具体审批流程按《泸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批办法》(泸县府办发〔2017〕33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式,限制采取费率招标,禁止采取 BT 模式招标,规范 PPP 项目招标。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  

经县政府同意,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勘察、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招标(EPC)方式建设:1.生产型、运营型等对设计与施工紧密要求高,且建设与生产、运营直接关联性强的项目;2.因工期紧急需在前期工作阶段进场施工项目;3.有管理经验和管理队伍,具备投资控制、技术把关等管理能力的单位(公司)作为业主(代建单位)的项目。

总承包建设方式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后开展 总承包招标,并将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未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严禁开展总承包招标。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抢险救灾和应急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选取确定。

 

第七章  项目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设计方案及概、预算。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现场实地勘察。对未现场实地勘察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勘察、设计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本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按《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信用办〔2018〕51号)要求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失信信息,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实际情况勘察、设计,经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论证,确认为勘察未按规范、设计不优化,并造成浪费10%(以结算金额为基数,下同)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不予支付勘察、设计费,并追究相应损失,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本行政县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按《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信用办〔2018〕51号)要求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失信信息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不到位,导致单项变更(漏项)增加工程投资10%以上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0%服务费;增加投资20%的,除扣减服务费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本行政县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按《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信用办〔2018〕51号)要求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失信信息,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监理、过程控制单位不履职尽责造成工程结算审减金额超出10%以上的,扣减监理、过程控制单位20%服务费;造成工程结算审减金额超出20%及以上的,除扣减服务费外,并追究相应损失,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本行政县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按《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信用办〔2018〕51号)要求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失信信息,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以上对勘察、设计、监理、过程控制单位的履职义务要求、责任追究等,建设单位应在与其签订的业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合同,合同文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约定。公开招标的,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完成备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人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  施工400万元、与工程有关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在签订、变更、解除前,合同文本草案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提交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合同审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约定;

(三)工程合同的价款方式,即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

(四)固定报价部分价款结算;

(五)暂定价格部分结算的具体办法;

(六)甲供材料的结算;

(七)人工费的调整范围;

(八)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总承包公司代为支付工资等条款及规定;

(九)民工工资专户及直发管理;

(十)在招标过程中未明确的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事宜;

(十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如增加工程计价,材料调价,人工调整等)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十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期限、条件和方式;

(十三)奖惩、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方法;

(十四)其他有关问题及规定。

 

第八章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按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安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执行,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交替安排、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第四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建设单位将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信息实时录入泸州市泸县政府投资智慧监督平台,方能提出资金申请,按工程进度填报《泸州市泸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申请表》,并对真实性负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按职责进行审核,报县相关领导审签后由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工程发票通过乙方基本账户进行拨付。县级配套资金、县级投资项目资金的申请按泸县财政性资金程序审批。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

(一)预付款。不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需增加预付款比例的项目报县级分管领导审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进度款。不超过当期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竣工结算金额的97%,质保金按行业规定退还。

(三)地质勘察、设计费。出具勘察成果、施工图完成并审查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四)监理、过程控制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竣工结算后支付余款。超期项目原则上不支付超期服务费;确需支付超期服务费项目须报分管县领导同意,按月(4个月内不计超期服务费)计算,月超期服务费不超过合同服务期合同金额月平均的50%,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因监理单位造成工程延期的,不支付超期服务费。

(五)社会审计、结(决)算中介服务费。机构出具审计结(决)算报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待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支付余款。跟踪审计全过程造价审查服务费参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六)保证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扣除暂列金)的10%,实行现金、保函或现金+保函、保证保险担保。现金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缴纳或退还,工程(交)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按《泸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泸县府办发〔2017〕334号)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项目合同施工单位直发民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项目结(决)算,并报请审查、财务决算批复和验收。

第四十六条  结余资金管理。

(一)财政资金按财务决算批复金额进行调整,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在3个月内,将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县国库。

(二)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离、重大设计变更、终止、报废等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或其他特殊情况形成的沉淀资金,建设单位将财政资金交回财政。

(三)没有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全部收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基建收入管理。

(一)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水保、节能、安评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令等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全面落实五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五十条  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实行押、锁证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予以变更,但变更人员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同级别、同专业,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凡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可以分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

第五十二条  隐蔽工程资料,须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签证存档,同时附影像资料。

第五十三条  县应急局对本行政县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县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行政县域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县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县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  项目工程变更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变更,凡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审批的,一律不得启动工程变更程序。

项目变更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控制,概算审批部门对超出概算范围的建设项目调整概算,审计部门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分工执行。

第五十九条  项目变更情形:

(一)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二)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三)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四)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五)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六)市政规划或政府决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七)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及结算严格按《泸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需要报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依次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按泸县府发〔2018〕29号时间要求)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  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跌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且变更金额增减50万以上的,须报送财政评审:

(一)由项目业主根据建设程序,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施工当期《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

(二)评审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施工当期《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进行变更工程预算控制价的评审,评审价作为变更工程的总价控制。

第六十二条  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应部分的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章  项目验收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各参与验收单位按职责分工对验收结果负责,须国家、省、市负责组织的从其规定。未经工程(交)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经竣工结算审查、审核的项目财政不得支付余款。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完善相关资料,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交)竣工验收,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强调事后监督(第三方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章  项目结(决)算和审计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独立核算和概(预)算管理工作,及时办理结算、编制决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方开展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六十八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 项目概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与施工方开展结算,经建设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与施工方办理价款结算依据。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结算、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查。审核、审查工作,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应水平的工程师进行审核。

第六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和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取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七十条  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率超过 20%及以上项目,应移送监察部门追究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监管和审核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跟踪审计机构,其他项目可根据情况选择实行。  

第七十三条  县审计局按照县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对项目批复投资、投资计划、总预算(或概算)、资金安排、拨付、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效益、管理和政策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对其结(决)算结论、结(决)算质量进行抽查复核。

第七十五条  县审计局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审计的结(决)算结论抽查复核结果,误差率3%以内为合格;超出3%及以上的,责令扣减社会机构相应审计服务费;超出10%及以上的,除责令扣减相应费用外,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本县域内从事审计服务,按《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信用办〔2018〕51号)要求移交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失信信息,并按程序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县政府及县级各行业部门出台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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