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泸县府通〔2021〕5号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全县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泸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
(一)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玉蟾山—福斗路—港城大道—酒香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青龙高速路口以内(含玉蟾街道祥和社区、清溪社区、怡园社区、朝阳社区、西苑社区、康桥社区、建设社区、清平社区所有范围内的区域;玉蟾街道玉蟾村、小马滩村、水竹林村、代桥村,福集镇赵岩村等临县城区域),以及工业园区(含县经开区、医药产业园、神仙桥产业园、城北工业园)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以下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2023年1月1日起,泸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泸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
四、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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