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85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目录〉〈泸州市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5号)要求,为推进我县镇(街道)扩权赋能和权责清单工作,现将我县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支持、指导镇(街道)扩权赋能和权责清单工作,明晰县镇(街道)权责关系、职责分工,加强对镇(街道)的指导培训、配套保障和行权监督,提高乡镇履职行权能力,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向镇(街道)转嫁工作任务,确需将指导目录外的行权委托镇(街道)承担的,须充分征求并尊重镇(街道)意见,并严格审核报批。
二、镇(街道)要健全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镇(街道)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附件:泸县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日
附件
泸县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 赋权部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接主体 | 备注 | |
乡镇 | 街道 | ||||||
1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 | ||
2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 | ||
3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4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
5 | 民政局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 | √ | |
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 | √ | |
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 √ | |
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 √ | 不含监测 |
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 √ | 不含监测 |
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 | |
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 | 仅限乡道、村道 | |
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 | 仅限乡道、村道 | |
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 | √ | 仅限乡镇自用船舶 |
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 √ | 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 |
14 | 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 √ | √ | |
15 | 水务局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 | ||
16 | 水务局 | 行政检查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
17 | 水务局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 | ||
18 | 水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 √ | ||
19 | 水务局 | 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检查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
20 | 水务局 | 行政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 √ | ||
2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 | √ | |
2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 | √ | |
2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 √ | 不含监督抽查 |
2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 | √ | |
2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 |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 √ | √ | 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2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 | √ | |
2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 √ | |
2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 不含监督抽查 |
2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 | √ | |
3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 | √ | 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3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 | √ | |
3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 | √ | |
3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 | √ | |
3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 | √ | |
3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 | √ | |
36 | 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 √ | √ | |
37 | 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 | √ | |
38 | 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 | √ | |
39 | 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 √ | √ | |
40 | 文化广播旅游局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 | |
41 | 应急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不含表彰 | |
42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 | √ | |
43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行政奖励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 √ | |
44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 | 不含表彰 | |
45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行政奖励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不含表彰 | |
46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 不含表彰 | |
47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 | ||
48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
49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 √ | √ | |
50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 | √ | |
51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 √ | |
52 | 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 √ | ||
53 | 教育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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