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9-02 17:38:2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2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泸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泸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市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问题,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正式下达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1〕191号)、《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泸住建发〔2021〕136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174户(其中C级16户、D级158户)。

二、改造对象

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为经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唯一住房存在C、D级安全隐患且农户自愿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家庭。房屋安全性危险等级要与《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采集的信息一致。

三、补助标准

纳入C级危房维修加固改造的,享受0.75万元/户补助。纳入D级危房拆除新建及无房新建的,享受3.5万元/户补助。

四、建设标准

(一)质量指导。

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各镇(街道)要落实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巡查制度。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新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全面加强《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维修加固图集》和《泸州市美丽乡村住房建设推荐图集》的宣传推广,新改建房屋均应达到抗震设防标准,进一步提高农村房屋建造质量和风貌品质。

(二)改造建设标准。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其新建住房应进行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应有灶台、操作台、水缸等必要设施)和独用厕所(由厕屋、便器、贮粪池组成,厕屋要有墙有顶,水冲式厕所应有给水和完整的排水设施,贮粪池不渗、不漏、密封有盖)。新建住房原则上控制为1层,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面积进行修建。承重墙厚度为24厘米,设地圈梁和楼层圈梁,四大角设构造柱,推荐采用坡屋顶和波纹瓦,新房建好交付使用后原危旧房屋必须拆除,排除安全隐患。

五、改造实施程序

(一)农户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贫困身份证明(农村低收入群体证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其他脱贫户证明)及相关印证材料、原房屋照片(含电子档)等证明材料。

(二)村级申报及公示(2021年8月20日前)。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评议,村级工作人员通过“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并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及线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被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及时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内进行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镇(街道)审核及公示(2021年8月30日前)。镇(街道)根据村(居)委会的申报信息,组织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类别进行核实、确认。根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和核查拍照,并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中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后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及线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被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及时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内进行处理并说明原因。

(四)部门审批(2021年9月10日前)。镇(街道)完成审核、公示工作后,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审批流程逐一在系统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定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信息退回所在镇(街道),并说明原因。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实施改造(2021年11月30日前)。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及时督促改造户拆旧建新,充分尊重对象户意愿,对象户同意委托统建的,镇(街道)应当指导对象户与统建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并积极解决改造户建房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确保2021年9月底前全面开工,11月底前全面竣工。县级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

(六)检查验收(2021年12月31日前)。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各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拍照,填写验收合格报告表,并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经复核合格后,按实际完成的农户类别,严格对照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七)规范归档(2022年1月20日前)。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农户申请书、承诺书、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贫困身份证明(农村低收入群体证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其他脱贫户证明)及相关印证材料、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村级公示资料(含照片)、农村危房鉴定书、镇(街道)公示资料(含照片)、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建房图纸、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协议书、农村建房参建人员名单、农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书、农村建房开工告知书、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检查表、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备案表、改造前中后照片各一张、农户档案信息表以及省市要求装档的其他相关资料。建房档案由各镇(街道)统一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六、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指导村级人员使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工作,要制定实施方案、摸底、审批、规划选址、建房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息录入、项目验收等工作。做到摸底精准,不能出现瞒报、假报,确保“困难群众不住危房”。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房屋水、电、通信等接入工作。

(二)县级有关部门。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困难群众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需求动态数据库,指导各镇(街道)按要求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户“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的录入、审核工作;协助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中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户身份审批工作;按程序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对各镇(街道)新建住房的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质检监理等进行指导。

2.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会同县审计、监察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新建选址的规划指导,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用地指标。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危房改造中涉及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督促各镇(街道)严格落实建房监管工作。

5.县民政局负责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中对危房改造对象中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身份进行审批核准。

6.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在“一卡通”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中对危房改造对象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其他脱贫户身份进行审批核准。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按期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任务。

(二)强化部门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发挥资源整合效应,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要通过组织结对帮扶、发动社会捐资捐物等办法多方筹资,多渠道帮助困难群众做好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三)强化质量监管。县级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危房改造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要抽调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对建设全过程实施全面监督。

(四)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并由县财政局直接打入农户“一卡通”,统规统建实施的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后,可以通过“一卡通”系统补助到施工单位账户。

(五)加强督促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开展要公开透明,对于危房改造对象核实不准确、危房等级鉴定不准确、补助资金不到位、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问题,要严格问责、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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