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驻村辅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驻村辅警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泸县驻村辅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泸县驻村辅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驻村辅警管理,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工作行为,切实发挥驻村辅警队伍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和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驻村辅警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泸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村辅警,是指县、镇(街道)财政已纳入保障,服务于村,协助公安机关从事社会治安服务和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等警务辅助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驻村辅警实行聘用制,由镇(街道)综治中心牵头,派出所配合。其辅警身份必须严格参照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办法进行管理,通过推荐、审查、考察、审核等程序予以确定。
第三章 保障
第五条:驻村辅警的待遇为基本补助、考核补助、交通通讯等补助。基本补助由县财政保障,考核补助由镇(街道)保障,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由镇(街道)、村负责保障。驻村辅警意外伤害险、养老保险除个人缴纳部分外由镇(街道)财政购买。
第四章 管理
第六条 驻村辅警建设由县政法委牵头,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村分工负责。
第七条 驻村辅警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综治统筹、公安指导、服务镇(街道)村”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综治中心及属地派出所负责。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总体规划部署,辅警管理部门负责驻村辅警的管理指导、集中教育培训;属地派出所负责驻村辅警的招聘把关、日常管理、勤务安排、检查考核以及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督察纠正驻村辅警违规违纪行为,受理涉及驻村辅警的控告投诉,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驻村辅警原则上只在本村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勤务活动,派出所在有集中统一行动、大型活动安保等需要集中使用警力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统一调配。驻村辅警在辖区派出所的指导下主要开展“掌握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采集基础信息、管理实有人口、组织群防群治、监督安全生产、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服务人民群众”等工作。联村民警负责具体业务指导。驻村辅警具体负责:
(一)组织辖区“红袖标”等队伍开展治安巡逻、安全巡查,协助派出所开展巡逻防控、设卡盘查等治安防范;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排查村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协助派出所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三)开展辖区社情民意收集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四)开展辖区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开展入户调查,做好实有人口、实有单位、实有房屋管理;
(六)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案事件现场保护;
(七)开展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八)组织开展辖区防火、防盗、防爆、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宣传预防工作,开展满意度测评宣传引导工作;
(九)协助派出所、相关部门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条 驻村辅警除完成上述工作职责外,各镇(街道)及其他职能部门、村社等原则上不得安排驻村辅警从事职责范围外的工作,更不得安排驻村辅警从事长期性工作、收费性质工作及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辅警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违反禁令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勤务活动,终止聘用关系。造成损失的,作出赔偿。涉嫌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超越职责范围履行勤务活动,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工作秘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四)履行勤务活动期间或工作备勤期间饮酒,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五)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六)损害公安机关及辅警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不适合、不能胜任驻村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驻村辅警人员上岗期间,应当统一着驻村辅警服装,配备相关勤务装备。服装样式按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样式、标识执行;勤务装备配备及使用参照《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和《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装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驻村辅警岗前培训,以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公安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保密知识、警务技能等为重点,培训时间不少于5日,由县公安局辅警管理部门、治安管理大队及属地派出所共同组织实施。村辅警每年参加辖区派出所业务培训和“轮值轮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条 驻村辅警的日常工作实行“月初报备”制,每月初将工作计划报备辖区派出所,每周安排1日到派出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跟班学习,4日在村上开展工作,每周至少安排2日晚上巡逻。派出所要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驻村辅警的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考勤、检查和学习培训等制度。
第十五条 驻村辅警应建立个人工作日志和工作台账,如实登记勤务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开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要素记录,辖区派出所联村民警每周进行检查签阅。
第十六条 驻村辅警必须服从派出所和各镇(街道)综治中心的管理,积极发挥作用,对拒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可予以诫勉教育或警诫,一年内被两次警诫的,可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 对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驻村辅警,由辖区派出所、综治中心联合提出,经辖区党委政府批准,报县委政法委,由县委政法委备案。同时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第十八条 驻村辅警自行要求终止辅警聘用关系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及时将情况报辖区派出所,由辖区派出所、综治部门报镇(街道)党委政府批准,报县委政法委,同时报县公安局辅警管理部门和治安管理大队。终止驻村辅警聘用关系的村,应当及时另聘驻村辅警。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驻村辅警“每月考核、年度综合评议”考核机制,由各镇(街道)综治中心牵头,派出所负责,每月考核驻村辅警履职尽责情况,每年综合评议驻村辅警履职尽责情况,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中累计五次考核为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关系。
第二十条 建立驻村辅警考核奖励机制,对每月考核合格的驻村辅警,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补助经费,相关正在执行的补助经费,按照政策发放。驻村辅警年终考核补助纳入镇(街道)对所在村的考核,参照村文书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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