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8〕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使我县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做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成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条件保障。根据 “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部门齐抓共管,确保不留监管空白,生产经营主体行为自律,切实履行责任制和承诺制。以落实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为核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构建“体系健全、责任到位、制度完善、运行协调、措施有力”的监管模式,巩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成果。
二、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集中整治涉及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农资产品和农机具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创新农资监管模式,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将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纳入信息平台管理。严格规范农药兽药经营,大力推广农资配送,推广“统采、统配、统销”的连锁经营模式。加大春耕、秋冬等重点农忙时节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整顿规范农资门店。加大对生产经营大户农资产品抽检力度。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畅通农资下乡渠道。
(二)开展种植业风险隐患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禁、限用农药使用,严打禁、限用农药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上使用。对农资经营门店和种植大户实行公开承诺和信用评级,规范公布“黑名单”。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实行实名购买制度。落实农资经营索证索票和经营台账制度,推行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强化产地污染治理,继续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试点。严厉打击生产及收贮运环节非法添加行为。
(三)开展畜牧业风险隐患专项整治。
以生猪、肉牛和肉羊为重点,开展“瘦肉精”拉网式排查,加大监测力度。加强兽药GMP、GSP证后监管,严格落实兽药处方药管理制度,规范兽药标签说明书内容。严厉打击销售违禁抗菌药物、原料药拆零销售、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及人药兽用行为,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强化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督促规模养殖场(点)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开展渔业风险隐患专项整治。
强化产地环境监测,重点监控水产品中禁用药物使用。加强水产品养殖、收购、贩运环节监督管理,强化水产养殖品种监测力度,严防养殖及苗种繁育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以及不执行休药期行为。规范饲料采购、贮存及投喂。
三、持续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
(一)持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继续开展标准评价工作。加大农业标准转化力度,提高农业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基地上墙公布生产技术规范,杜绝“抽屉”标准。大规模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活动,规范生产记录档案,积极推行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健康养殖等安全技术,实施农药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
(二)持续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
建立落实农业品牌认证登记补贴机制,新发展、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8个以上。强化质量标志使用及证后监管。强化本地区农业品牌公益性宣传和展示展览,积极建设品牌农产品专销区、专销柜,大力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
四、严格全程监管执法
(一)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制度。
落实县、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监管职责到岗到人,做到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制定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将生产技术规范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农药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控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开展产地准出、生产档案记录、投入品进销货台帐建立等纳入重点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严格开展产品质量监测。
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以蔬、果、茶、菌、肉、蛋、蜂及大宗水产品为重点,突出监测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违禁物质等风险因素。实施柑橘、草莓、茶叶、生姜、大米、外销蔬菜、特色农产品等16大类专项监测和重大节日期间农产品监督抽查。启动大宗粮油作物、蔬菜长期定位专项调查。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查处,不留安全隐患。
(三)严格防控动物疫病。
集中开展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防控,突出抓好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消毒灭源、应急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优化电子网络出证。
(四)严格抓好畜禽屠宰监管。
督促畜禽屠宰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畜禽进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及质量追溯登记等制度,实现屠宰过程痕迹化管理。完善官方兽医驻场监管制度,坚持把畜禽入场、待宰静养、屠宰过程、产品出场等环节纳入现场监管范围。强化病死动物报告、收集、转运、处理、补贴等过程监管。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质清理整顿工作,继续推行动物进入定点屠宰场检证验物制度。推行大型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环节视频监控工作。
(五)切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集中力量、统一行使农业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加大涉农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持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特别是对于涉农违法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联合办案等形式,依法严惩、公开曝光。健全农业与食药监、市场质量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与业务管理的检打联动,强化农业执法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办案联动。继续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切实提高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六)切实强化制度机制建设。
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监管激励机制。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五、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
深化追溯体系建设,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推广使用耳标和二维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体系,实现主要优势农产品质量追溯,并与省溯源系统对接,逐步实现上市销售产品的实时溯源,确保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六、大力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完善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建设,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建立以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为骨干,镇(街道)为基础,基地、生产企业为补充的三级监测网络。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对农产品实行日常监管快速检测和入市前监管快速检测,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检测结果,入市前检测不合格的要报当地镇(街道)实行暂停采收和销售。鼓励支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主要生产基地配备速测设备,开展农产品自检。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销前检测率达80%以上。镇(街道)畜产质量安全监管站对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屠宰环节开展“瘦肉精”等监督抽检,屠宰企业按比例对屠宰生猪进行自检。
七、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大对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种养殖基地、畜禽产品冻库、果蔬保鲜库、农资经营门店、生猪屠宰场点等巡查频次,加强人口集中区域监管力度,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开展节日期间热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无公害农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20%,发现不合格农产品,要及时追根溯源,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强化节日值守,严格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科学处置,严防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节日期间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
八、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件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委农工委、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县市场质量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文体新广局、县供销社、县目督办和各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由县农林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目标任务分解、考核组织与申报工作。各镇(街道)、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具体措施以及运行机制。
(二)保障资金投入。
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提高。各镇(街道)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同时要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购置、农业标准集成转化、品牌打造、质量追溯等相关工作。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保障措施。
(三)强化公益宣传。
借助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新闻通报会等媒体平台和县内外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宣传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效,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科学、理性地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力。
(四)强化绩效考核。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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