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1-14 10:50:0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8〕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已经泸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推进政府投资审计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或者最终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工程款的融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县纪委监委、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审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要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实施审计监督。全面监督投资政策落实、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政府投资绩效、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确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项目施工、可研、勘察、设计、环评、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为延伸审计调查对象,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与建设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  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依规。与建设项目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当地政府审批前,先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核。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核查机制,对计划项目和政府交办项目开展全面复核;对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开展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方式及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审计资源情况,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分阶段跟踪审计或关键节点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工程管理各方制度建立健全及内控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四)工程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大宗设备材料采购的合规性、合法性等情况;

 (五)工程款支付的合规性、合法性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竣工结算编制情况;

 (二)工程量计算情况;

 (三)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情况;

 (四)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情况;

 (五)材料价格核定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七)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八)影响造价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审计:

(一)审计机关原则上负责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项目审计,重点是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项目、民生项目和县委、县政府交办项目。专项资金上级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除上述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分别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审计,镇(街道)负责所在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跟踪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开展审计监督。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跟踪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机关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建设单位可报请泸县人民政府批准,购买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跟踪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审计机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用委托审计的,受托中介机构应当按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以单项合同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初审,并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竣工决算审计以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前期设计咨询、施工管理、征地、拆迁等不同实施主体的分项决算进行初审,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向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送审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具体送审资料范围、格式要求,由审计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审计机关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相关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文件、合同存在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审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及其他原因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对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不予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规模确定审计期限,除跟踪审计外,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据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第六章  建设(代建)单位职责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立项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预算评审文件;

(三)招标投标文件及评标资料、合同、协议文本资料(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

(四)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

(五)工程变更及其审批资料;

(六)开工报告、隐蔽工程、收方资料、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等资料;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含原始凭证、银行往来、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以及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批资料等);

(八)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九)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十)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按审计权限提请国家审计机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组织开展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机制,对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应当及时落实整改,并按规定期限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和期限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接受移送的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重点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泸县府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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