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三五”泸县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三五”泸县结核病防治规划》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18〕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十三五”泸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十三五”泸县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泸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全县结核病疫情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发展成就。“十二五”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单位各部门依法履行防控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构建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我县结核病疫情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肺结核年报告发病率从2011年的105.07/10万下降到2015年的62.80/10万,发现并治疗管理的肺结核患者3479人,新涂阳肺结核治愈率达95.80%,肺结核患者全疗程系统管理率99.73%,肺结核死亡率明显下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二)防治现状。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目前,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阶段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二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及耐药结核病治疗和随访管理急需开展;三是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仍有待加强,存在学校聚集性疫情和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四是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不能满足结核病防治需求。结核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的工作原则,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持续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为推进健康泸县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泸县力量。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防治服务能力,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培养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能力,为结核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提供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控制诊疗费用,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降低患者疾病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1.到2020年,全县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下降22%;
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3.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4.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5.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6.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7.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改进发现策略,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患者发现力度。以因症就诊发现病人为主,加强健康教育,增强群众主动就诊意识。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的肺结核患者要及时组织追踪,督促患者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接受治疗。
2. 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对羁押人群、学校入学新生、流动人口等人群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和监测,早期发现病人。
3. 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运用结核病新诊断技术开展耐多药快速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同时,按要求将结核菌株送至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耐药检测,加强耐药肺结核监测。
(二)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质量。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化治疗方案和国家免费提供的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抗结核病药品。成立涂阴肺结核诊断小组,建立疑难肺结核、涂阴肺结核病案讨论制度,开展病案讨论,规范涂阴肺结核诊断。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合理使用辅助治疗药品,开展处方点评,对抗结核药品、辅助用药实行跟踪监控。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探索开展传染性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住院治疗,非传染期门诊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落实耐多药患者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耐多药患者隔离治疗病房,减少对周围人群结核菌的传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的登记管理、诊疗随访、督导服药、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加强儿童结核病防治。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开展对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在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定期开展评估,持续改进质量。
(三)实施分级诊疗,提升服务质量。
结核病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的肺结核和可疑肺结核患者要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并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病人的诊断和治疗,疑难重症和耐多药肺结核病人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患者的转诊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门诊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和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各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患者信息双向沟通机制,及时反馈患者诊疗管理信息。
(四)加强疫情管控,依法科学防控。
各级医疗机构依据《结核病防治法》对肺结核患者依法进行报告,依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将结核病患者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对转诊未到患者及时追踪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追踪的监督执法,对漏报、报告信息不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置,规范疫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管理,及时订正和排除非结核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诊疗规范和标准,加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质量控制,减少漏诊和误诊。
(五)创新健康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与定点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全程无缝衔接,为肺结核患者提供服药、治疗关怀、健康咨询等相关服务,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随访。积极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创新健康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管理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成功率。开展难治性肺结核、慢性排菌性肺结核病人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对患者及接触者行为指导,降低结核病感染和传播。
(六)加强分类指导,突出防控重点。
1.加强重点地区防控。对发病率较高的镇(街道)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加强技术指导,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
2.加强贫困患者的救治和救助。结合健康扶贫工作,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的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在国家免费政策的基础上,优先落实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免费提供结核病防治服务。依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生活救助。
3.加强双重感染防控。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合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4.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强化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5.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做好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等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对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
6.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公安、司法部门要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入监(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监(所)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使用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国家免费抗结核药品使用监测,发挥好药品应急采购资金的调节作用,保障免费抗结核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对国家未提供下发的抗结核药品、辅助治疗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纳入医院药品采购范围统一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按照抗结核病药品管理要求,加强对抗结核药品储存、发放管理。规范抗结核药品的使用,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八)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相关信息。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强化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创新传播手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校、进千村入万户等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要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确保结核病防控工作有的放矢。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卫计局要充分发挥县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防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等部门(单位)要配合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县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县科知局要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对看守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县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工作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各单位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增强防治人员从业荣誉感,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防治队伍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要加强及合并防治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减少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
(四)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五、监督与评估
县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在“十三五”末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县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不合格和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责任,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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