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8年)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2018年)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8〕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泸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8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泸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18年)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原则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3.2 专家组
3.3 120急救中心(站)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5 应急联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原则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6.1 信息系统
6.2 急救机构
6.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6.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6.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6.6 物资储备
6.7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6.8 其他保障
7 公众参与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制订与修订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0例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0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含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计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3.1.1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计局根据需要成立县卫计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股室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计局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参与现场处置的卫计局局长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县卫计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120急救中心(站)
负责指挥、调度医疗急救资源进行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协调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计局或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建立健全急救专家组、急救人员梯队机制。
3.4.1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急救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运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助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和伤员转运工作。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
3.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可能波及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4.3 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等)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5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武部等县级相关部门及驻县部队和单位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任务。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镇(街道)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即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县卫计局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县卫计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以上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到达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长自动转由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县卫计局在其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原则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计局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长确定,协助现场指挥长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县卫计局的主要负责人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加强与各救援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根据需要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县卫计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医疗卫生站(点),负责事发现场和抢险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等机构和人员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防大灾之后大疫发生。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县卫计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向县卫计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抢救情况。承担转诊转运、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每日收集伤病员救治情况并报县卫计局或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直至事件涉及伤病员全部诊疗过程结束。
县卫计局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 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县卫计局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县卫计局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县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2 急救机构
积极推动市“120”急救中心县级分中心建设。
6.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县级依托县人民医院建立中毒救治基地和核辐射救治基地。
6.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
按国家规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分别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6.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计局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不少于4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严格管理,制订和落实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6.6 物资储备
县卫计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上述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价格监管。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镇(街道)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6.7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镇(街道)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县安监局或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由县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负责督促落实。县、镇(街道)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8 其他保障
县、镇(街道)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食药监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按照《四川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7 公众参与
县卫计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县委宣传部、文体新广局所属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各类各级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急救卫生知识普及教育的重点对象包括:司乘人员、公安干警、消防和武警官兵、旅游工作人员、在校学生、留守儿童及其看护人、宾馆服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员和卫生员等,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对预案进行定期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