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7-25 18:05:0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8139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3


泸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分级原则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2 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3 工作组设置与职责

3.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5 应急联动机制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5.2 先期处置

5.3 专家评估

5.4 应急反应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评估

7 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应急体系

7.3 培训演练

7.4 物资储备

7.5 经费保障

7.6 通讯与交通保障

7.7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群防群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综合管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泸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事件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分级原则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一般(Ⅳ级)由本县界定。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本县发生。(请疾控中心核实)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咨询食药监局)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发生化学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9人以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文体新广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市场质量监管局、县供销社、县科知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办、县红十字会、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涉事镇(街道)等单位为成员。负责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组织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3.2 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镇(街道)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镇(街道)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3 工作组设置与职责

在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协调成员单位共同提出本组工作方案,协调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先期处置组。由涉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开展公共卫生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2)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等部门及涉事镇(街道)组成。负责沟通联络、组织协调,负责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并按程序报送。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事发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联系,请求市级有关支持;负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指示、指令。

县卫计局:负责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职业中毒、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

县食药监局:负责食源性疾病暴发(含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组成。组织医学救援队伍进行医疗急救、传染病隔离救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进行综合防治。

县卫计局:组织医疗急救资源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组织疫情防控应急队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指导开展疫区(隔离区)环境消杀和卫生监督;提出控制措施和监督措施。

县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落实校内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县交通局:督促在汽车客运站、水运码头等重要交通运输地段设立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疫交通留验站,做好城市公交客运的消毒管理工作等各项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旅客及时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协助疏散人员。

县水务局:负责保障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防止因饮用水污染致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县住建局:负责保障全县城市饮用水安全,防止因饮用水污染致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县农林局: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和监测和管理,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县环保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县人武部、驻县部队:支持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救援工作。

4)救灾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文体新广局等组成,做好接收安置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等集中隔离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物资供给工作。

县教育局:按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要求,提出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恢复教学工作。

县卫计局:指导开展安置点(隔离区)环境消杀、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县文体新广局:做好外来旅游团、本地旅游景区的卫生防病管理,负责协调在泸县外籍旅行人员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旅游景区、星级宾馆及涉旅、涉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宣传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处置的宣传报告和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负责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和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负责互联网站(页)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按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卫计局:收集汇总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6)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局牵头,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食药监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配和管理,确保电力、通讯通畅;协同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理赔等工作。

县经信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管理和调度协调工作。负责电力、通讯保障的综合协调,保障电力、通讯的畅通。

县发改局:加强对预防、控制传染病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预防、控制传染病的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的管理和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卫生防疫的要求,做好死亡病人尸体的处理、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经费,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督促单位落实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职工,以及与传染病病员密切接触隔离观察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工伤保险等待遇。

县食药监局: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

县商务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调度协调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7)秩序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等组成,做好疫区(点)、隔离区社会秩序稳定,及时疏导交通。

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隔离控制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控制的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留验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发现涉稳苗头,依法从严查处造谣惑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掌握安置区实有人口情况,维护安置区治安秩序。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

县交通局:确保道路基础设施完好,运营秩序正常,应急物资运送车辆调配。

8)事件调查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农林局、县食药监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涉事镇(街道)组成,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卫计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公安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食源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食药监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人畜共患传染病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农林局和县卫计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农畜水产品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调查由县农林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饮用水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食药监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职业中毒事件或化学品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安监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土壤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环保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无法明确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的,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9)技术专家组。由县卫计局牵头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提供咨询、建议和评估;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技术专家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小组(疫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核与辐射处置组、预测预警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3.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健全应急管理组织和指挥系统,落实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服从县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1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县疾控中心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制订防控措施,指导和督促措施落实(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预测预警和风险监测。

3.4.3 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等)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

3.4.4 120”急救站

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作为泸州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的二级站,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信息。

3.4.5 县健康教育所

及时做好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等宣传教育,并及时向媒体提供大众传媒科普宣传知识。

3.5 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要求驻县有关单位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按国家要求,全市已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疾控中心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同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保证监测质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4.2 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 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县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测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认为有可能演变为一般(IV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根据事态进展进行调整或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县、镇(街道)准备启动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5.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卫计局、县疾控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相关部门责任报告人由各部门指定。

2)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县卫计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计局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在立即采取措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同时,在30分钟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卫计局)和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初报事件概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计局按程序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按程序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报告内容

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首次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结束后还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结案报告。

5.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县卫计局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驻县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5.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信息发布内容,县政府新闻办向媒体和社会发布。相关报道要客观真实,重点宣传政府的应对措施和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5.2 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报告后,事发地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扩大;同时将了解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立即反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 专家评估

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召集专家组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事件的范围、规模、可能产生的危害;响应的级别、主要应对措施和防护级别等。

5.4 应急反应

根据评估结果,符合一般(IV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边报告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4.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反应:组织研究决定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报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卫生检疫等紧急措施;及时将应急处置信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镇(街道)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工作组应急反应:按照工作组职责分工,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

5.5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较大(
III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终结,按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状态予以解除。必要时,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相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7.2 应急体系

县卫计局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县疾控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县健康教育所承担健康教育职能。

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加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各有关部门加强各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组织机构能力建设,做好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1 卫生应急队伍

县卫计局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科学调度、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卫生应急队伍装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7.3 培训演练

县卫计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1次,通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7.4 物资储备

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建立应急物资及装备储备。储备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信息储备等方式。

7.5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物资装备储备、应急处置经费等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和单位应急队伍根据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突发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职业危害等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症、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等传染病。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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