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8〕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通过清理,确保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具体清理范围: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下同)、各镇(街道)、各园区、县政府各部门2016年1月1日前制定且现行有效和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各镇(街道)、各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 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的,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改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报送要求
2018年7月18日12:00前,各镇(街道)、各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将审定后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至县发改局。
联 系 人:杨爽 联系电话:8180559
联系邮箱:284690815@qq.com
附件: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意见 | 需要说明的理由或废止、修改、拟修改日期 | |||
已废止 | 已修改 | 拟废止 | 拟修改 | |||||
代拟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发规范性文件 | ||||||||
乡镇(街道)、各园区及县级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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