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18〕122号
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泸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壮大建筑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泸县县委、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泸县委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在我县并为县域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设立发展基金。设立50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鼓励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设立、发展建筑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泸县注册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金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建筑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向省证监局申报主板辅导备案后,给予70万元经费补助。
2.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80万元经费补助。
3.在新三板、区域性场外交易板、区域性场外市场融资板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25万元。
第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开展园区内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第七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并购后仍注册到我县的,年入库税金在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较上年增长100%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达标晋级。对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每增一项特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每增一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晋升一级或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本地建筑服务企业及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含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的专业承包资质),给予20万元奖励。对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生产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县落户投产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优秀企业入驻。对转注册到我县的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转注册到我县的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转注册到我县的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注册或者转注册到我县的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荣获鲁班奖的项目,给予企业项目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荣获天府杯奖、国家级人居环境奖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荣获省级优质结构工程、标准化工地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评选年度十大优秀企业,按贡献大小给予企业10—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争创“中国建筑之乡”。对获得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有效工法以及专利的企业,均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省级及以上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省级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均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培养人才。凡新注册或转注册到我县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根据对建筑业贡献率大小,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及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晋升资质、注册等奖励,须该年度缴纳税额本地留存部分金额应高于奖励金额2倍以上。
第十五条 积极协助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和省西部大开发涉及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以及省、市、县已出台文件规定的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已出台并执行的国家、省、市、县相关最新优惠政策与本扶持办法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计算,奖扶金额就高不就低。本扶持办法中涉及的同类奖扶政策,不重复享受,奖扶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十七条 凡本办法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八条 县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在编人员不享受以上办法中所涉及的引资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县委、县政府已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