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5-11 19:35:0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

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887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现将《泸县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9


泸县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152020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提升我县精神障碍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水平,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泸州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全县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广泛形成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2018年,县、镇(街道)两级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所有镇(街道)均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50%的村(社区)成立关爱帮扶小组。2020年,100%的村(社区)成立关爱帮扶小组。(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2018年,县、镇(街道)、村(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全县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科床位达4.7张,县级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到2020年,泸县康复医院创建成二级乙等专科医院,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能开展精神病患者过渡性康复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足状况得到明显缓解。2018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有1名专(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中心卫生院应当至少有1名经过培训的注册精神卫生专业专(兼)职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到2020年,全县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2.8名。(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残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康复、救助任务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管理、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到2020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有效管控,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发生率显著减少。(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2018年,县康复医院设立康复科并开展精神障碍院内康复工作,探索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2020年,50%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计局)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2018年,所有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场所成立心理辅导室。到2020年,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体广局、县卫计局、县老龄办)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1.进一步完善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2.完善三级网络服务管理体系。县级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综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政府法制办、老龄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领导组。各镇(街道)成立由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村(社区)成立由村(社区)干部、综治、民警、民政、残联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医生以及志愿者参加的关爱帮扶小组,帮助患者及家庭解决治疗管理、康复指导等方面问题。县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镇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综合管理小组会议,村级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关爱帮扶小组会议,协调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1.加强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县康复医院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将县康复医院提档升级纳入规划。创造条件,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设置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鼓励县中医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增加执业范围,规范医疗行为,持续提高其精神卫生临床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

2.完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县康复医院承担全县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工作,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患者健康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工作模式和管理政策,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质量监管局)

3.加快建立精神卫生康复服务网络。制定并实施全县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改善我县社区精神康复服务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托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拓展精神康复服务,将符合出院条件且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精神残疾患者纳入康复服务。县康复医院要积极开展院内康复服务,并定期深入社区指导开展康复服务,社区居委会为其提供配合服务。探索由精神专科医院领办社区精神康复机构的模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切实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精准扶贫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监管人员、吸毒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加强康复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

1.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按区域内人口数量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合理配置公共卫生人员。(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2.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加大转岗培训、增加执业范围培训力度,充实精神卫生人才队伍。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逐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给予适当津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残联、县人社局)

(四)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可应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2.做好患者综合管理。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等部门(单位)之间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基层医疗机构要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在上报县康复医院的同时,及时交换给辖区内公安派出所、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县康复医院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衔接,发挥整合效应,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积极探索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政策,实现患者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实现医保、医疗救助费用及时结算,使患者最大限度地享受保障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五)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体新广局、县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2.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县康复医院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县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看守所、拘留所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责任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统筹建设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县康复医院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府领导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积极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要求,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体新广局、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老龄办

(三)保障经费投入

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提高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特别是社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

(四)开展督导评估

加强对本实施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的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2018年,组织开展实施情况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效果评估。(责任单位:县目督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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