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限额以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2-19 17:05:0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限额以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7〕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泸县限额以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泸县限额以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比选规模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承建队伍确定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依据《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泸县府发〔2017〕45号)和《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比选规模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7〕28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建限额以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是指为完成限额以下项目工程而建立的企业储备力量。

第三条  行业设置。储备库下设房建类、市政类、环保类、水务类、交通类、地质灾害类六个行业分库,每个行业储备库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4个专业储备库,每个专业储备库入库企业数应当5个以上。

第四条  管理权限。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储备库建设,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类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入  库

第五条  入库条件。申请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和独立资质;施工类企业依法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子公司或已在我县开设分公司,办理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公司账户。

(二)满足相应类别和专业的三级(或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等级,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三)在泸县县域范围有满足承担限额以下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项目建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在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申请: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款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依法处理的;

(二)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严重(含严重)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含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诚信企业记录的;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建库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招标文件。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招标人,按行业特点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招标文件,合理设立入库标准,明确选取方式,招标文件报县发改局备案,由县发改局汇总编制成一个招标公告。

(二)发布公告及文件。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建库招标公告及文件,接受各企业报名。

(三)组织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工程、财务、法律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结果及发出中选通知书。评审结果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五)完善建库手续。各中选企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选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入库协议,完善入库手续。

第八条 相应类别及专业储备库的入库企业数量不足5个的,招标人可以采取邀请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直接进入储备库。邀请企业及入库企业应公示。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适用项目范围。限额以下项目以及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使用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条  使用流程。发布公告—企业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随机抽取(一次性报价)—确定承包人—信息公示—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使用程序。在储备库选择企业参照省政府197-1号令采取固定价随机抽取(公开摇号)和B报价两种方式。

(一)固定价随机抽取。根据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合同价,比例适用文件泸县府办发〔2017〕285号。具体程序如下:

1.编制项目文件。项目单位将项目概况、项目投资额及合同价、工期要求、质量要求、资质要求、抽取时间等内容编制成项目文件,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发布项目文件。

2.企业报名。完全认可项目文件要求的企业,自愿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加抽取的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递交项目单位,同时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已有在建的限额以下项目的企业不能参与报名。未递交或者未按期递交申请书和投标保证金的,视作放弃该项目的抽取资格。

3.随机抽取。递交申请的企业在 2 家及以上的,由业主代表从递交申请的企业中随机抽取 1—3家企业,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只有 1 家企业递交申请的,直接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

(二)B报价。入库企业根据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费率报价。B报价程序分为编制项目文件、企业报名、一次性报价。编制项目文件、企业报名与固定价随机抽取相同;一次性报价,由企业下浮费率报价,下浮比例最高者为中标人,下浮比例应不低于固定价抽取下浮比例下限。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项目工程队伍的确定应在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纪检机构等监督下进行,现场监督人员应在“抽取登记表、抽取结果表”或“一次性报价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被确定为中标人的单位由项目业主直接通知,并按规定履行合同等手续,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是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二是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三是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再次进行抽取。如两次抽取无结果,则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自主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实施建设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对储备库的建立和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等,制定场内操作细则,并对交易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存档。

第十七条 入库的企业资质等级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入库企业应及时报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企业库信息,对库内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应及时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八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退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人员的;

(六)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七)因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八)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被清退出储备库的企业,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其入储备库的申请,且2 年内泸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储备库储备企业的管理,建立相应类别企业退出准入机制,对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清退出库,实行开放式动态化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按照本办法精神分别建立房建类、市政类、环保类、水务类、交通类、地质灾害类工程企业分库,并制定具体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涉及限额以下项目发包过程中的质疑、投诉、违规违法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参照省政府197-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1月21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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