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17〕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采购,不得自行采购。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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