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1 发布时间:2017-09-18 10:26:22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7266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8


泸县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183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管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农林局负责全县村级协管员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各镇(街道)农林站负责辖区内村级协管员的配备、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村级协管员的配备

 

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1名。村级协管员应当由在当地居住、熟悉区域内基本情况的人员担任,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兼任,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道德素质良好,无不良品行记录,热爱农业,关心公益事业。

(二)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

(三)愿意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熟悉当地基本情况,了解本村(社区)农产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产品)生产情况,具有相应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1860周岁。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本村(社区)在岗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优先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配备。

 第五条  村级协管员的配备程序

   (一)村级协管员由各村(社区)推荐,镇(街道)农林站进行资格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报县农林局备案。

   (二)村级协管员任期一年,任期满后,结合平时表现,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担任。

(三)村级协管员任用后原身份不变。

 

第三章  村级协管员的监管职责

 

第六条  村级协管员的岗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知识。

(二)负责对本村(社区)内种植户、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储存、保鲜和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起本村(社区)种养殖户的诚信信用档案。

  (三)监督指导本村(社区)内生产者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指导本村(社区)内种植户、养殖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督促生产者进行食用农产品上市前检测和出具产地准出证明。

   (五)对本村(社区)内的三品一标生产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指导企业完善产品包装、规范使用产品认证标识。

  (六)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七)对本村(社区)内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检查,发现污染源和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上报。

(八)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协管员的纪律要求

(一)村级协管员无行政执法权,不得从事罚没、扣押财物等行政处罚工作。

(二)村级协管员应遵守相关廉洁制度,严禁吃拿卡要。

(三)村级协管员发现农产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农业部门报告,不得缓报、谎报、瞒报。

 

第四章  村级协管员的待遇保障

 

第八条  为有效的整合村级农产品和食品监管资源,加强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同时兼任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其补助和考核奖励,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21号)有关补助规定的基础上,再补助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章  村级协管员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村级协管员的考核由各镇(街道)农林站牵头,依据《泸县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考核细则》,每年上半年、年终组织本镇(街道)农业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协管员补助挂钩。

第十条  村级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合同关系:

(一)辖区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处置或上报相关单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廉洁制度规定的。

(四)协管员年度考核得分低于标准,不适宜担任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泸县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考核细则

 

 

 

 

 

 

 

 

 

 

附件

 

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考核细则

 

考核

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考核得分

备注

源头

控制

10分)

1

村内所有农资门店未经营违规农业投入品,记2分;农资门店建立两帐两票一书制度,且记录完整,记4分;农资门店制度上墙,记2分。

违规经营投入品不计分;两帐两票一书资料不健全,每缺一项减1分;制度未上墙,扣2分。

 

 

2

村内没有无证经营农资的人员和门店,记2分。

出现无证经营农资人员和门店的不计分。

 

 

过程

监管

10分)

3

村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化种植企业、专合社、家庭农场、大户生产管理档案,记5分。

少建1个扣1分;未按标准记录的,每缺一项减1分。计分减完为止。

 

 

4

做好协管员工作笔记,记5分。

未记协管员工作笔记不得分。

不按规定记、缺项扣1分。

 

 

末端

检测

30分)

5

配合完成县、镇级以上农产品抽检任务记10分。

按县、镇级抽检任务完成率计分。

 

 

6

农产品检测合格率100%,记10分。

农产品检测合格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2分,97%以下不计分。

 

 

7

协助上级做好村内农产品追溯点建设,记10分。

不配合工作的,一次减5分,两次不计分。

 

 

产地

准出

20分)

8

根据自检证明和生产记录手册,符合条件的产品及时开具产地证明。计10分。

年内没开具产地证明的不得分

 

 

9

协助建立本村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督促开展日常检测工作,记10分。

未建立的不计分,辖区内一个主体未建立产地准出制度的扣2.5分,减完为止。

 

 

基础

工作

30分)

10

建立村级协管员工作台账,记10分。

未建的不得分,不完善的扣2分。

 

 

11

与种养殖大户签订《承诺书》签订率100%,记10分。

《承诺书》缺1户扣1分,扣完为止。

 

 

12

积极配合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举报投诉案件,记5分。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配合工作的,一次减2分,两次不计分。

 

 

13

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记5分。

未完成上级分配任务一次减1分,减完为止。

 

 

合计  100

 

 

 

备注:两帐两票一书是指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销货发票也可用出具收据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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