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前期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前期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农业保险承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我县自2007年开展农业保险以来,保险品种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保障程度不断提高,实施三农保险已成为全县农业农村工作常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有关精神,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也要完善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单位及县财政、农口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利用春节前后农闲季节和务工人员大量返乡的机会,做好本镇(街道)、本部门2015年农业保险的宣传和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强化宣传解释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单位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农户讲解农业保险知识、参保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相关内容,将理赔流程在村务公开栏公开,让农户明明白白参保,清清楚楚理赔。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的需求,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落实查勘理赔
县农林、畜牧、水产、保险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县畜牧局要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能繁母猪防疫码佩戴率达100%。
养殖业赔案须由该镇畜牧兽医站说明死亡原因,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种植业赔案、森林保险赔案须由镇农林机构说明受损原因及程度;农房保险赔案须由镇村镇建设中心说明受损原因及程度。以上三类均需报镇政府(街道办)签署理赔意见,没有镇政府(街道办)签署意见的案件,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对重大受损理赔案件,县级主管部门要派员到现场,实地查勘并签注理赔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单位要加快理赔速度,做到受灾参保农户从报案到得到理赔款不超过一个月。
五、严格监督管理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各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理赔工作的监管,努力降低理赔道德风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解决假赔骗赔问题,对在理赔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不论是农户还是基层干部,坚决严肃查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网点建设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办公场地、人员及办公设备,并统一挂牌,同时加强对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稳定经营主体
为稳定和规范我县农业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综合考核我县2014年度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工作情况,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继续按照2014年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品种经办业务,两家机构要尽快启动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规范保险业务操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开展农业保险中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县农险办将压缩其业务范围,直至取消其在我县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
我县将参照市级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待市农险办实施细则出台后,再印发泸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任务及考核办法。请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单位从即日起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前期准备工作,总结整改去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式方法,高效完成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任务。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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