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3-02 15:59:23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2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卫生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做好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增大了疫病风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关系我县畜牧业持续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和农民增收的大事。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强化免疫,确保质量

加强基础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动物免疫工作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确保应免尽免。

(一)明确免疫病种。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病种主要有:口蹄疫(猪、牛、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

(二)明确免疫要求。对规模养殖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春季集中防疫安排在3、4月份进行,秋季集中防疫安排在9、10月份进行,对新引进、超过有效免疫期、抗体监测滴度不合格的动物及时补免。口蹄疫、猪瘟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应免动物的100%;种禽场和规模场免疫密度必须达到应免动物的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同时,抓好犬只免疫工作。

三、明确责任,提供保障

(一)明确重大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各镇(街道)是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免疫、疫情报告、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等工作责任体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对不履行职责,防疫措施不落实,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整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力量。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街道)和县畜牧、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泸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防控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三)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泸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本着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防疫经费按每出栏一头生猪不低于2元预算安排,并做好防控物资储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县、镇(街道)各50%安排。

(四)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要建成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规划建设病死畜禽安全收储运输体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及时报告,确保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要按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逐级上报疫情,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公布动物疫情。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的或擅自向外发布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力量,深入到村、组和养殖场,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督查。县政府将在(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工作结束后,组织对各镇开展防控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防疫工作质量、经费落实、物资储备、制度建设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在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或流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查责任。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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