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10-28 17:56:38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9月全国共发生燃气事故240余起,造成60余人死亡,4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7月8日16时50分,沈阳市和平区新兴街1号居民楼发生燃气爆炸致2人死亡;7月20日 7时32分,兰州大学医学校区南校区院内,发生一起气体爆燃事故,造成31人受伤;8月7日12时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居民楼地下一层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10月10日11时50分许,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杨家巷一小吃店发生液化气罐爆燃重大火灾事故,目前已造成17人死亡。为切实吸取以上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县开展一次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彻底排查和整治城镇燃气在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面提高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责任单位要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治理时限,按期完成治理工作,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二、主要任务

对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任务包括五个方面:

(一)对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使用管道燃气供气的用气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1.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

3.燃气灶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

4.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表底距地面不小于1.4米,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净距不小于30厘米;

5.燃气热水器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和卫生间内;

6.推荐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二)规范使用液化气作为主要气源的餐饮场所和其他人口密集场所的用气行为,提升其安全使用燃气意识。

1.依法取缔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和证照不全的;

2.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4)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5)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6)人口密集场所,比如市场、餐馆等,指定场所专人使用,规范使用气罐。

(三)严格管控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汽车天然气、液化气加气站。要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符合本区域《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燃气设施及能满足区域内居民10天以上用量的应急储备气源和稳定的供气协议;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各类人员经专业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5.具备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四)下大力量解决燃气老旧管网和燃气管网违章占压管网问题。要摸清以下内容:

1.燃气老旧管网长度、走向、埋深、使用年限、管材类型、老化程度;

2.燃气管网违章占压管网点位、长度、占压形式、整治经费;

3.燃气老旧管网和燃气管网违章占压管网治理计划制定情况。

(五)重点排查燃气输配管网、储罐安全生产情况,要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储罐的消防、压力容器和防雷系统检测以及罐体水封情况;

2.储罐、燃气输配管网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10月18日前)。县住建局会同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召开工作协调会,调查摸底,建立并完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台账(使用瓶装液化气作为主气源的餐饮场所单独建立)。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燃气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加强监控。在此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集中整治和督促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5日)。对上阶段排查出的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又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除了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外,还要有针对性编制该隐患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燃气及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立即吊销。

在此阶段,县政府将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县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督察组,对我县燃气行业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一是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三是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要根据开展工作情况及检查结果对我县的燃气安全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建立城镇燃气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县城镇燃气安全。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报县政府领导。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泸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李亮任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李清华、县安监局副局长杨成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川油、太昌能源和液化气充装站等单位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此次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使用瓶装液化气作为主要气源的餐饮场所(特别是中小型餐馆)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此类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三)县安监局负责对发现的燃气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积极开展打击“黑气”、“黑瓶”、“黑户”、“无危险品运输证的机动车辆”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五)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交通局负责对燃气运输经营行为实施监管。

(七)县质监局负责液化气钢瓶、燃气(压力)管道的检测,并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县气象局负责城镇燃气设施、储存罐区的防雷检测。

(九)县工商局负责对未取得工商执照的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进行查处,督促市场业主与符合条件的经营户签定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书。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管委会要建好燃气安全相关台账,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燃气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开展督促检查,并监督实施整改。

(十一)各燃气企业要健全完善日常检查管理机制和台账,强化措施,切实加强自查自改,及时查改隐患、堵塞漏洞。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是本次安全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密切协调配合。要定期分析我县城镇燃气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明确安全整治任务、时限和要求。

(二)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燃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落实燃气安全生产措施,把燃气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中,落实到生产计划中,落实到每个职工的作业过程中;要加强燃气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培训制度,特别是加大安检、巡检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要建全巡线制度,做好巡线记录,加大巡查密度,对巡线人员分区划片,明确责任,对危及煤气管道安全的施工现场要进行专人监护,及时处理燃气管网泄漏事故,确保燃气管网安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抢险物资,经常组织抢险救援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建立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使用燃气的行为。餐饮场所特别是中小餐馆是非法充装液化气的主要使用单位,同时,违规违章使用燃气情况也比较严重。各单位要把此类餐饮场所作为本次整治的重点,追根溯源,通过开展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和铲除非法充装点,同时要严格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提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保障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和事故上报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事故处理的力度。特别是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而引发的各类事故,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于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生产企业,在采取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情节给予缩小营业范围,直至吊销特许经营证书的处罚。特别是要加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隐患没查出、查出隐患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和置若罔闻、无视专项治理要求的,要从严予以查处。严格执行事故报告,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如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燃气安全治理工作。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动员社区和居民广泛参与,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用户安全用气、自我保护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燃气企业要组织员工深入社区和用户,通过印发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单、布置燃气安全使用展板及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抄表员身兼安全员、检查员、宣传员和监督员的作用广泛宣传,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各单位要设立燃气安全举报电话,广泛收集隐患信息,对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要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妥善处置。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燃气企业要通过排查治理隐患,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抓紧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整治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请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各工业园区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2015年12月5日前报县住建局,电话:8190082,电子邮箱:1946603485@qq.com。


附件:泸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


泸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亮(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李清华(县住建局局长)

杨  成(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张泽泉(发改局纪检组长)

苟治权(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修玉(县住建局副局长)

唐挚斌(县交通局副局长)

邓德云(县质监局副局长)

先开华(县气象局副局长)

李  刚(县工商局副局长)

熊科俊(县消防大队队长)

王凤军(县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股副股长)

朱永春(泸州川油天然气公司泸县营销部部长)

罗学强(泸州太昌能源公司经理)

张远奎(泸县液化气充装站安全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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