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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9-18 11:27:56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3〕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我县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县水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工作要求,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2011─2015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9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工业用水量、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规模以上节水型企业达标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4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2个指标。(各镇指标详见附件1)

2.工作测评标准。2011─2015年各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评分标准见附件2)

3.公众评价标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

三、考核评分方法及考核等次划分

(一)考核评分方法。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工作测评得分×40%+公众评价得分×10%,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

(二)考评等次划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80—90(不含90分)分的评为良好,考核得分为60—80(不含80分)分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式

从2012年起,对2011─2015年各镇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指标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本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县水务局。县水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5月上旬前完成对各镇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于每年7月中旬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县政府。

(二)中期考核。各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4月上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县水务局。县水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6月上旬到各镇人民政府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6月上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于6月中旬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县政府审定。

(三)期末考核。各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4月上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县水务局。县水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上旬到各镇人民政府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考核,并于6月上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于6月中旬将考核情况报县政府审定。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奖罚分明。

(二)坚持实事求是要求,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目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指标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县水务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环保局负责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和审核工作;质监局负责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的评价与审核工作;经信局负责节水型企业评价和审核工作;统计局负责提供GDP、工业增加值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取水户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

(四)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镇,县在相关项目优先安排。对考核不合格的镇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县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意见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县水务局暂停审批该镇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县发改委、经信局等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期间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泸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2011—2015)

2.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

附件1

泸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2011-2015年)

乡镇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用水总量

其中

规模以上非农业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

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万元)

规模以上节水型企业达标率(%)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工业用水量

2015年

基准年

2013年

2015年

基准年

2013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福集

0.41

0.03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加明

0.12

0.007

99

110.0

107.2

105. 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喻寺

0.10

0.006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方洞

0.10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牛滩

0.11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潮河

0.11

0.007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天兴

0.10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海潮

0.10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得胜

0.10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云龙

0.12

0.006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兆雅

0.12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太伏

0.12

0.007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百和

0.10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注:1、基准年数据全采用2010年数据,采用2009至2011年三年平均数据

2、2015年控制单位指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制定


泸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2011-2015年)

乡镇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用水总量

其中

规模以上非农业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

万元GDP用水量(m3/万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万元)

规模以上节水型企业达标率(%)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

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工业用水量

2015年

基准年

2013年

2015年

基准年

2013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云锦

0.12

0.006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立石

0.11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毗卢

0.10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石桥

0.12

0.007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玄滩

0.19

0.01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奇峰

0.11

0.00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县调配

0.38

0.014











































全县

2.84

0.15

99

110.0

107.2

105.1

17.7

14.3

12.4

12

15

0.5

80

100


注:1、基准年数据全采用2010年数据,采用2009至2011年三年平均数据

2、2015年控制单位指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制定


附件2


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


项目

测评项目内容及满分值

用水总量管理

用水效率管理

水资源保护管理

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

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力度,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水量分配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执行情况;地下水取水管理。

用定额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力度;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节水监督管理措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

水源地和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管理;入河排污口整治及河库生态修复;入河排污总量控制。

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水资源管理执法效率;水资源管理投入情况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公报、简报、年报、水务管理年报等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人才队伍培养及结构达标率。

单项总分

25

25

25

15

10

单项得分







说明:1、此表用于县考核组对各乡镇的测评,由县水务局负责制定测评细则

2、测评得分计算方法:总分∑分项项目测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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