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3〕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40号)要求,经研究,同意调整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2年11月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由300元/人/月调整为34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在现行定额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由80元/人/月调整为95元/人/月。
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2013年12月底前将提高补助水平的资金发放到位。
泸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