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3〕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我县工作进度安排:2013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名录库、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2014年1-5月,完成现场登记、复查补遗、质量验收工作。2014年6-12月,完成质量审查、手工汇总、编码录入、汇总上报、质量评估等各项工作。2015年1月-2015年12月,完成普查公报、信息发布、普查报告、数据提供、资料分析、资料汇编、数据库建立和总结表彰等各项工作。
二、组织保障
县政府成立泸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和房地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镇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三、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负责。县财政和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按照满足工作需要、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节俭办事。
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目标考核。为确保普查工作切实有效,县政府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在各主要阶段开展督查,切实保证普查方案的落实、过程的完整和数据的真实。
附件:泸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泸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附件:
泸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强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光明 县政府副县长
余 静 县政府副县长
周昌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邝小波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童执全 县统计局局长
李中显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廖洪彬 县委编办主任
余 冰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臻金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易其良 县监察局局长
陈先贵 县民政局局长
陈 进 县财政局局长
王 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修中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王 平 县国税局局长
刘榜明 县地税局局长
黄 坚 县工商局局长
赵治力 县质监局局长
李 玲 县商务局党组副书记
刘 奇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童执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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