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泸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及
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泸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3〕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精神,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泸州市实施方案》(泸市府函〔2013〕157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泸州市实施方案》(泸市府函〔2013〕162号)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泸州市实施方案》(泸市府函〔2013〕161号),县政府制定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泸县实施方案》、《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泸县实施方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泸县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和项目。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泸县实施方案
一、规划目标
(一)水质目标
实施濑溪河流域综合治理,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养殖业污染治理。到2015年濑溪河流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二)总量目标
到2015年,全县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2400吨,比2010年削减14.4%,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324吨,比2010年削减16.3%。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控制在6860吨,比2010年削减17.6%,氨氮排放量控制在702吨,比2010年削减21.2%。农业污染源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削减。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
以造纸、食品酿造、化工、医药等行业为重点,促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和园区集中治理,综合推进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减排。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推进生活污染减排。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减排。全面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涉水项目,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得以实现。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完善饮用水源地划定工作。实施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2013年底前,完成城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2014年底前,对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2.严格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以往查处的水源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后督查。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2015年底前,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
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1.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环境准入,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沿江、沿河及敏感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扩建项目。依法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耗能的“低、小、散”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在2015年前逐步予以淘汰。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加强重点流域内企业水污染防治环保核查,继续加大制浆造纸、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治理力度。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流域内所有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尽快完善配套管网建设。重点完善县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的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置率,建成满三年的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要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兴泸污水处理公司泸县污水处理厂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一级B标准,对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氨氮或总磷出现超标以及富营养化水体等特殊水域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求达到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应强化消毒杀菌设备的管理,确保连续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兴泸污水处理公司泸县污水处理厂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
3.加强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县城和优先控制单元内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30%以上。逐步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工作,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兴泸污水处理公司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4.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严格污水处理厂落实运营在线自动监测。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足额征收。加强污泥的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兴泸污水处理公司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
5.逐步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系统,生活垃圾收集逐步从混合收集向分类收集转变,开展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
责任单位: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牵头单位: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6.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继续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落实渗滤液处理要求,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确保按期完成建设。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五)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
1.重点实施濑溪河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流域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提高稳定达标率。加快沿河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强化畜禽养殖场和集约化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进一步强化水域清漂工作,建立专业清漂队伍,完善清漂船的配备、清除物压缩转运系统和漂浮物资源化安全处置系统建设。到2015年,按期完成濑溪河等小流域(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县畜牧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各镇人民政府
2.全面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大力推广现代畜禽养殖技术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划区域内干流及主要支流禁止网箱养殖水产品。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3.逐步减少种植业污染物产生。积极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肥料利用效率,鼓励使用有机肥。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有机农业。缺水农业区域要结合农业灌溉系统节水改造,制定农业节水方案,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水务局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六)强化流域风险防范
1.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加快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2013年环境监察大队标准化建设达标。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动省、市、县(区)三级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2.有效防范流域环境风险。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积极探索环境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体制。强化日常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3.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督促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工业企业制定完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按照市上要求,县政府将接受市上组织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如考核不合格,省和市上将对我县通报批评,并实施区域限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层层分解落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要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等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措施,逗硬奖惩。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环境保护局共同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全市进行通报。
(四)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我县考核结果的责任单位,县政府将严格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泸县重点项目
附件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泸县重点项目
序号 | 工程名称 | 建设内容(规模) | 实施时限 | 实施单位 | 责任单位 | 目前进度 |
1 | 泸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完善工程 | 新增污水管网10公里 | 2013年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前期 |
2 | 泸州市泸县濑溪河流域(泸县段)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 在牛滩、方洞、嘉明等沿濑溪河流域(泸县段)建设污水处理站。 | 2012-2015年 | 县环保局 | 各镇、县环保局 | 前期 |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泸县实施方案
一、规划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到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具体为: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下降到45μg/m3,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下降到45μg/m3,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到75μg/m3,PM2.5(细颗粒物)自开展监测年起每年削减1%。
(二)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目标
到2015年,我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控制在6252吨,比2010年削减38.3%;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584万吨,比2010年削减21.4%;
二、重点任务分解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1.5倍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凭政府相关文件,不得供水、供电。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安监局、县银监办、兴泸水务集团、县电业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1.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 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淘汰钢铁行业土烧结、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与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以及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全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线;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所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 5万吨/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 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淘汰200万吨/年及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工商局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勘探、开发,推进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优化发展城镇燃气,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站、加气站、加液站等基础设施及其调峰设施,进一步提高城市及近郊乡镇居民生活用气普及率。
大力发展生物质燃气、液体燃料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在粮食主产区和养殖业聚集区增建沼气工程,建设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推广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灶。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
加强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的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加强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时及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硫,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积极推进造纸、橡胶制品、饮料制造、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控制。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按期完成泸州兰良水泥的综合脱销工程。
责任单位:泸州兰良水泥有限公司、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
(1)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确保颗粒物排放稳定达标。
(2)全面推进燃煤工业锅炉烟尘治理
燃煤工业锅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沸腾炉和煤粉炉必须安装袋式除尘装置。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对无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推广使用型煤。
.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
按泸州市规划要求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中石油泸州分公司、中石化泸州分公司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按照市上要求,县政府将接受市上组织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如考核不合格,省和市上将对我县通报批评,并实施区域限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层层分解落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要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等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措施,逗硬奖惩。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环境保护局共同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全市进行通报。
(四)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我县考核结果的责任单位,县政府将严格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泸县实施方案
一、规划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污染源综合防治水平大幅提升,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得到基本遏制。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中铅、汞、铬、镉和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全面达标,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铅、汞、铬、镉和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全面达标,重点企业实现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严格依法淘汰重金属落后产能。坚持以调结构、促减排为手段,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确定的范围,加大重金属相关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以及治理无望、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强化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1.加强重金属监察能力建设、完善重金属监测体系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2.健全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系统
完善突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诊疗器械和药品。环境污染健康事件发生后,应依法妥善处置,适时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切断污染源,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评价、体检及诊疗等工作规范。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按照市上要求,县政府将接受市上组织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如考核不合格,省和市上将对我县通报批评,并实施区域限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层层分解落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要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等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措施,逗硬奖惩。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环境保护局共同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全市进行通报。
(四)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我县考核结果的责任单位,县政府将严格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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