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3〕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及《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无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3—12元,其中,一等12元/平方米;二等9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3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泸县府发〔2008〕110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要求
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根据上述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执行到位。
五、本通知由泸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表
泸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表
土地 等级 | 征税范围 | 每平方米年税额 (单位:元) |
一等 | 县城花园路 | 12元/㎡ |
二等 | 县城玉龙路、祥和路、文星街、和平街、草街(惠济桥至踏水桥)、西街(福天路)、冱水街、志城街、绿园路、护园街、吉福街、创业街、朝阳街、百汇街、曲河路、县城龙脑大道(九曲河南桥至北桥)、玉蟾大道(彩虹桥至县委党校) | 9元/㎡ |
三等 | 城西工业园A、B、C、D区及县城彩虹桥至隆纳高速泸县收费站沿线地段(含青龙场)、县城核心规划区内(除一、二等以外)其他地段(东至河滨一号、南至龙城御庭(含建设街)、西至隆纳高速泸县收费站、北至泸县二中城北分校) | 6元/㎡ |
四等 | 临港经济园、城北(嘉明镇)工业园、城南(古二井工矿区)工业园、县城规划区内(除一、二、三等以外)其他地段(含石岗片区、大田片区、玉蟾景区、龙脑桥景区)、各建制镇规划区内。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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