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9-18 11:31:1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3〕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及《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无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3—12元,其中,一等12元/平方米;二等9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3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泸县府发〔2008〕110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要求

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根据上述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执行到位。

五、本通知由泸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表



泸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表


土地

等级

征税范围

每平方米年税额

(单位:元)

一等

县城花园路

12元/㎡

二等

县城玉龙路、祥和路、文星街、和平街、草街(惠济桥至踏水桥)、西街(福天路)、冱水街、志城街、绿园路、护园街、吉福街、创业街、朝阳街、百汇街、曲河路、县城龙脑大道(九曲河南桥至北桥)、玉蟾大道(彩虹桥至县委党校)

9元/㎡

三等

城西工业园A、B、C、D区及县城彩虹桥至隆纳高速泸县收费站沿线地段(含青龙场)、县城核心规划区内(除一、二等以外)其他地段(东至河滨一号、南至龙城御庭(含建设街)、西至隆纳高速泸县收费站、北至泸县二中城北分校)

6元/㎡

四等

临港经济园、城北(嘉明镇)工业园、城南(古二井工矿区)工业园、县城规划区内(除一、二、三等以外)其他地段(含石岗片区、大田片区、玉蟾景区、龙脑桥景区)、各建制镇规划区内。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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