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201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201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新建二级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4座,改造百和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新建嘉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座。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水污染排放企业全面治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源地得到切实保护,推进濑溪河、龙溪河、玉龙湖等重点流域、重点水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基本形成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实施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濑溪河流域二级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在毗卢、玄滩、石桥、奇峰、得胜、嘉明、喻寺、方洞、嘉明9个镇和玉蟾街道办事处新建14座二级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模式。改造百和镇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全面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农村户用沼气及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
(二)启动泸县污水处理厂改造扩建提标示范工程项目。对县城泸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扩建,出水水质达到准地表水Ⅳ类水域标准后排入濑溪河,扩建后污水处理规模为20000吨/天。完成城市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有效解决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和城西工业园、泸州医药产业园两个园区工业废水处理问题。
(三)开展嘉明镇工业园区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启动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在嘉明镇工业园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1个。
(四)加大工业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水治理力度。开展酒类企业深度污染治理,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提高污染治理达标排放水平;推进小酒厂废水转移处理,实现酒类企业污染治理全覆盖;继续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全面整治养殖污染,实现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开展泸县城北工业园区污染综合治理,在嘉明镇工业园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1个。
(五)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和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以濑溪河为重点,加快河道综合整治和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2015年实施何高寺水库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平方公里。
(六)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控,打击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巩固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成果;对饮用水源不达标的,要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场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严禁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旅游开发、畜禽养殖等影响水源保护的活动。完成百和、玄滩等5个镇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科学施肥,严防农业面源污染。巩固“水源还清工程”成果,确保饮水安全。
(七)实施生态细胞工程。继续以生态镇、生态村等环保创建为载体,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场镇和村民聚居点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积极组织申报省、市、县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2015年,方洞镇、嘉明镇创成省级生态镇。
(八)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新建、扩建、改建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在濑溪河、龙溪河、玉龙湖等重点水域布局水污染物排放项目,新建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入驻县济开区。建设项目未环评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后期环境监察,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现有废水排放企业监管,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对废水排放总量较大的企业,纳入年度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计划,强制实行污水深度处理和清洁生产审核。
(九)稳定运行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并推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管理,落实运营单位,明确运营单位、相关部门职责,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保障运行经费,确保各镇(街道)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长期有效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抢前抓早,尽快落实项目完成时间节点,努力解决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制约项目建设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为顺利完成15个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加强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建设主体和业主,全面负责本镇(街道)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负责落实污水处理厂进场道路、水电、征地及管网建设等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帮助项目实施相关单位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确保如期实现规划项目建设目标。县环境保护局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期落实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选址、处理工艺选择、环评、招投标文件等前期工作,并负责监督项目的运行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对符合土地预审、环评和规划选址的项目予以立项支持;县财政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并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牵头加强河道、水库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县农林局负责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县畜牧局负责牵头开展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县经信、商务等其他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泸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能,统一协调各部门开展规划项目推进工作。将水污染治理任务列入综合目标绩效管理,将场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列入2015年重点督办事项,进一步完善、创新项目管理制度,努力构建管理高效、监管有力、工作畅通的运行机制。对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无法在年内按时完成任务的,县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约谈项目单位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会商机制,对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等重要环节进行事前协商、共同谋划,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对项目的推动作用,有效推动项目顺利开展。对镇人民政府创成了国家级、省级生态镇的,分别奖补30、20万元工作经费。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对进度超前的项目给予重点报道,对进度滞后、重点督办项目进行跟踪曝光,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镇(街道)和部门及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各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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