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5-29 15:00:2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5〕2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36条稳增长措施”和市政府“5个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原已出台的稳增长政策基础上,补充出台以下稳增长系列措施。

一、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

(一)合力推进招商引资

完善出台《泸县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全力招大引强,探索委托代理、服务外包等新型招商方式,对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各镇、街道办)

(二)规范执行优惠政策

对县内已出台的、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新引进项目,通过产业发展基金等形式给予扶持。完善出台《泸州医药产业园区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泸县产业发展基金使用办法》,对重点产业项目和创新型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引入民间资金发展养老、教育、康健等社会事业的,在上级有关优惠政策基础上,县上另行给予“一事一议”扶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县投资促进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委农工办、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三)创新投资促进方式

协调成立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白酒收储基金等,大力支持产业项目发展。加强与招商引资目标企业合资合作,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合作共建以及PPP等模式,最大限度发挥平台公司“种子资金”引导效应,增强外来企业投资信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县投资促进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金融办)

二、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加大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1.协调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落实房地产贷款利率和公积金优惠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

2.对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再次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也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享受最高购房贷款额度到8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

3.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人行、县银监办)

(五)落实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1.税务机关在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时,首套房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产权时购房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房屋套数为准,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依据,查询困难的由购房人提供承诺书等有关依据。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作为二手房转让计税基数的最低计税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3.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人行、县银监办)

(六)鼓励农村居民进城镇购房

1.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

2.对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未迁出的农村居民,将其纳入城镇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享有同等入学资格。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各镇、玉蟾街道办)

(七)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1.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对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可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交易中心)

(八)优化扶持政策和政务服务环境

1.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有地下车库的中高层(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正负零;有地下车库的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有地下车库的超高层(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

2.土地已抵押贷款的项目,在征得土地抵押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房屋可办理按揭贷款。

3.对于整宗出让范围内的土地价款已缴清,尚欠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房地产企业,在提供相应抵押资产后,政府可先完善土地登记手续。若在抵押后12个月内企业仍无法缴清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政府将对抵押资产依法处理。

4.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全款的50%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剩余50%款项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全部缴清。

5.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确需缓缴未售房产维修资金的,在提供相应抵押资产后,可在竣工验收18个月内缴清。开发企业超出18个月仍未缴清维修资金的,政府将对抵押资产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人行、县银监办)

三、大力开拓“泸县造”产品销售市场

(九)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和促销力度

1.鼓励使用“泸县造”产品。对具有本地化需求特点的各类采购项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在符合八项规定的前提下,将县内小巨人企业生产的品牌酒作为各单位接待推荐用酒。采购使用县内工业产品比上年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单位,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从县级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参加展销活动,对酒类企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展会活动产生的展位费和交通费用(2人),按照国外展会70%、国内展会50%的标准予以适当补助。对酒类“小巨人”企业和重点流通企业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开设品牌店、形象店、旗舰店等连锁经营网店的,按照每店2—5万元的标准实行奖补,单户不超过50万元。其他参展企业,县上给予“一事一议”补助。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各镇、街道办)

(十)加快推进商贸试点建设

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引进大型电商企业,推进“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安排专项资金90万元,推动“省级商贸示范镇”重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玄滩镇)

四、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难题

(十一)设立企业过桥资金

由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建立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与金融机构合作,争取按照1:5比例放大到1亿元;争取省、市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转贷、续贷成本和经营风险。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县金融办)

(十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损失,争取省、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做大做实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今年注册资本超过7000万元、力争达到1亿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

(十三)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对在本县注册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投资我县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按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县金融办)

(十四)积极引进保险资金

加强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引导驻县内保险机构加强与上级公司的联系对接,争取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计划等方式对我县投资。对争取到保险资金投资的县内保险机构,参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各保险公司)

(十五)实施精细化融资服务

1.建立差异化、个性化的融资服务机制,促进银企无缝对接,年内开展不少于5次的融资对接服务。

2.深入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开展“万家千亿”诚信小微企业融资培育计划,建立50户以上的诚信小微企业重点培育名单,引导金融机构专项支持和重点培育。

3.协调银行机构对出现暂时性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帮扶措施,做到不抽贷、不压贷。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县人行、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委农工办)

(十六)深入推进地方金融改革

协调解决县信用联社改制问题,2015年全面完成改制并挂牌运营;鼓励县元通村镇银行增加注册资本,2015年争取将注册资本增资到1亿元。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

(十七)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1.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对小微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有执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降低10%。

2.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质监局)

五、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

(十八)落实电价下调政策和帮扶政策

督促县供电公司对大工业销售电价按照省市政策下调。配合市上全面落实江阳钢铁企业直购电价帮扶政策。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泸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泸县有限公司)

(十九)落实天然气价格并轨政策和直供政策

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非居民用气增量气与存量气价格并轨,每立方米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低0.09元。对新增日用气量3万方以上的园区和用户,且具备管网条件的,争取由中石油直接供气,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价格。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二十)落实工商业用水同价政策

县城区除茶楼、歌舞厅、夜总会、休闲会所、桑拿、浴(足)室、美容、美发、洗车等继续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外,其余均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二十一)从严核减用气、用水安装收费

从严审核居民用天然气安装收费,确保安装收费有所下降;将非居民用水安装费中的市政接水点至贸易结算表的工程安装费,调整为按安装工程定额按实收取,由安装企业与用水单位按自来水安装工程定额管理规定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燃气经营企业)

(二十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在2015年底前,县城及具备条件的乡镇全部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到2018年底前,县城以及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各镇、街道办、各供水企业)

六、强化措施落实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由县政府各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和细化相关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好操作层面的流程,确保深入贯彻。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四)强化督查督办

由县政府各分管领导牵头,衔接和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地相关措施;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加强日常督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落实动态。

(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各行业主管部门)

以上条款,除明确在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上另行给予支持外,受惠对象不重复享有县上相关支持。本文件从2015年5月1起执行(明确了执行时间的条款,以该条款为准),有效期1年。




泸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