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1-24 09:42:47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6号



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川安委办〔2014〕2号)的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泸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泸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彻底扭转我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战时间

2014年1月至2015年底,在2年时间内完成。

二、攻坚战目标

(一)全县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到2015年底,每年煤矿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二)宣传教育培训全覆盖。在2014年3月底以前对产煤镇镇长、分管镇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人员、煤矿实际控制人、煤矿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以及全体员工进行宣讲教育培训。

(三)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小煤矿关闭任务并通过验收。

(四)杜绝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全县煤矿水害普查治理。建成一个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井。

(六)全面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2015年底前,全县所有矿井必须全部达到安全高效矿井标准。其中,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狐狸坡煤矿在2014年底前建成采煤、掘进机械化矿井;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和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2015年底前建成采煤、掘进机械化矿井。

(七)扎实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2015年底前,全县煤矿质量标准化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其中,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狐狸坡煤矿在2014年底前建成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和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矿井2015年底前建成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

(八)进一步完善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到县域范围内所属煤矿全部联网,各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与所属矿井联网,监督煤矿正常使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系统,各煤矿必须进一步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做到所有井口均安设视频监控摄像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服务。

三、攻坚战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县长、分管副县长、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领导班子、煤矿实际控制人、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上组织的相关培训;县委书记、县长对全县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相关部门干部进行宣讲培训;组织煤矿除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市级培训;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专人到煤矿企业监督其开展全员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国务院安委办攻坚方案》,《四川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典型事故等案例警示教育,煤矿职工应知应会安全知识等。

(二)严格煤矿复产复工标准和程序,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泸州市安委会《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安全工作通知的通知》(泸市安办〔2013〕198号)要求,指导全县10个保留矿井兼并重组工作,切实做到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一个法人、一个矿权、一套系统、一个团队”;严格执行泸州市安委会《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安委〔2013〕34号)的相关要求,对照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对全县煤矿进行全面“会诊”,开展隐患大排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完成的煤矿,严格按照《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停产整顿和复产复工煤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全县煤矿未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不得启动煤矿复产复工程序;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矿井,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三)强化煤矿停产期间监管工作。每个停产矿由县安监局和所辖镇分别派驻专人组成驻矿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要求落实真整改,停产整顿期间严禁明停暗采、边整改边生产。

(四)严格准入标准,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新改扩建的煤矿,能力不能低于15万吨/年,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由经信局牵头组织对全县所有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核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严禁超能力生产。

(五)强化瓦斯治理。继续推进和巩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实施“回头查、回头看”,切实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严格按《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采掘部署,严格核定采掘头面和入井人数。严格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和管理,进一步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强化瓦斯防治监管;严格瓦斯超限管理,瓦斯超限一律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对全县煤矿企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

(六)普查治理水害。由县国土局牵头,全面启动矿区水害普查治理,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查明全县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划定每一个煤矿禁采线和警戒线,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措施。

(七)保障政府投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积极向省、市财政争取资金,并采用县财政配套的方式,全面开展水害普查治理和瓦斯治理,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八)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由县人社局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建立全县煤矿统一用工制度,采取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凡是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求,从严查处。

(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县、镇党委政府是“攻坚战”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县级部门是“攻坚战”督促指导者,县政府将“攻坚战”列入各镇和县级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各产煤镇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严把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行业准入和安全许可,切实抓好采掘头面核定制度、入井人员核定制度、建设矿井工程进度审核制度、密闭管理制度、火工产品核定制度、煤炭产量核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安全约谈制度等的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督导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产煤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所辖镇范围内“攻坚战”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负责攻坚战活动信息上报工作。

实行县级部门联系镇制度。由县安监局联系石桥镇、县经信局联系得胜镇、县人社局联系嘉明镇、县发改局联系喻寺镇、县国土局联系方洞镇,负责督促联系镇“攻坚战”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镇要成立攻坚战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组织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必须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县政府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落实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备查,确保完成攻坚战任务。

(二)各产煤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县级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攻坚战工作,并对联系镇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

(四)各产煤镇在每半年结束前15天,向县政府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级联系部门报送一次攻坚战工作进展情况。各产煤镇要明确一名联系人,并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县政府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攻坚战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凡发现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并计入年终目标考核。


附件:泸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泸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


组  长:薛学深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  强 县委副书记、县安委会主任

靳地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李启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易其良 县监察局局长

肖忠宝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臻金 县经济信息化局局长

陈  进 县财政局局长

王  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双全 县人社局局长

朱海斌 县安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安监局总工程师杨成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联系人:杨成

联系电话:0830-8182575

电子邮箱:5041766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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