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处理用人单位欠薪案件协调配合长效机制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5-06 09:30:07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处理用人单位欠薪案件协调配合长效机制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3〕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长效机制,切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处理用人单位欠薪案件协调配合长效机制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3〕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处理用人单位欠薪案件协调配合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范围

相关部门和组织协调处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案件,主要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克扣的案件(事件),特别是建设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建筑合同纠纷、劳务承包费用纠纷、恶意拖欠、欠薪逃匿、工程劳务计价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案件(事件),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同查处的其他劳动者工资拖欠、克扣案件(事件)。

二、工作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用人单位劳动者工资拖欠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

设立县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拖欠问题联络办公室(附件2),具体负责协调处理全县用人单位劳动者工资拖欠案件。联络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各镇也要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 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处理预案。

三、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将欠薪处理责任落实到源头,切实承担起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严格履行职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劳动监察执法和仲裁调查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时,要按照协调配合的职责分工,及时通知同级有关部门和组织,参与协调配合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交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管,督促建筑业用人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在因工程施工发生拖欠时得到及时支付;加强对工程业主、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分包商的监督和管理,牵头主导协调处理好因工程款拖欠、建筑合同纠纷、劳务承包费用纠纷、工程劳务计量计价等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加大调查处理力度。负责协调处理好因工程首次发包给自然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坚决打击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依据《刑法》第276条规定,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欠薪逃匿等恶意欠薪案件,及时介入调查,掌握相关证据,根据需要采取相应刑事手段,防止因恶意欠薪引发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对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及时派员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做好协调处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要严厉打击借农民工讨要工资名义参与群体性事件滋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县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项目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建设资金没有到位或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急保障。

县工商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在企业登记注册、年检等方面做好资质和资格审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调并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帮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建立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等部门负责监管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保证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加强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发包分包,落实稳定责任和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好所属建设工程项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工作机制

(一)落实“两金三制一罪”制度

县人社局牵头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好“两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三制”(企业用工实名制、一级承包商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欠薪治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好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打击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行为。

(二)联席会议与工作例会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由县人社局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和难点等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引发的拖欠工资、特别是恶意欠薪逃匿涉嫌犯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对策,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并做好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三)“110”应急联动制度

“110”应急联动是政府为及时、快速处置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而建立的一种应急处突机制,涉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的工作职能职责,在接到“110”报警通报有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后,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在第一时间到指定起点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避免和减少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危害的不稳定因素。

(四)信息通报配合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报工作,在遇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县人社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予以协作和配合,并参与办案。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也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要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利用执法手段配合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由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是一项为民办实事、解难事、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把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处理工作。

(三)严格执法,妥善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和查处责任,防范和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情节复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努力维护农民工和相关各部门的合法权益;对转移财产、欠薪逃匿、工程款拖欠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紧急案件,要按职责分工,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以及刑事强制措施;对媒体尤其是网络反映的违法案件,在迅速组织力量、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适时通报有关情况,正面引导舆论,防止事态被恶意炒作或放大;对拖欠工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慑严重违法行为。


附件:1、泸县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2、泸县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拖欠问题联络办公室

成员名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附件1:


泸县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拖欠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光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万绪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双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陈志超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艾  洪 县财政局副局长

邓树青 县发改局价格督查检查局局长

王  洪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黎  明 县经开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锡春 县司法局副局长

秦剑华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胡成明 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钟  文 县交通局副局长

曾  俊 县工商局副局长

潘昌宇 县经信局党委副书记

周  勇 县总工会副主席

附件2:


泸县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拖欠问题联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秦剑华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副主任:刘文华 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王先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田  耘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雷  勇 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管站副站长

成  员:樊建国 县发改局项目督查办副主任

李 静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刁启辉 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杨  娟 县交通局工程股科员

骆  军 县经开区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科科长

张兴海 县工商局注册股股长

聂华良 县经信局人事政工科科长

吴中贤 县总工会维权保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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